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吳育昇等20人 101/05/25 提案版本
第七條
中央災害防救會報置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分別由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兼任;委員若干人,由行政院院長就政務委員、秘書長、有關機關首長及具有災害防救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派兼或聘兼之。

為執行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定之災害防救政策,推動重大災害防救任務與措施,行政院設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行政院副院長兼任,並設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置專職人員,處理有關業務;其組織由行政院定之。

行政院災害防救專家諮詢委員會、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提供中央災害防救會報及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有關災害防救工作之相關諮詢,加速災害防救科技研發及落實,強化災害防救政策及措施。

為有效整合運用救災資源,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設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統籌、調度國內各搜救單位資源,執行災害事故之人員搜救及緊急救護之運送任務。

內政部災害防救署執行災害防救業務。
中央災害防救會報置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分別由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兼任;委員若干人,由行政院院長就政務委員、秘書長、有關機關首長及具有災害防救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派兼或聘兼之。

為執行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定之災害防救政策,推動重大災害防救任務與措施,行政院設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行政院副院長兼任,並設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置專職人員,處理有關業務;其組織由行政院定之。

行政院災害防救專家諮詢委員會、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提供中央災害防救會報及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有關災害防救工作之相關諮詢,加速災害防救科技研發及落實,強化災害防救政策及措施。

為有效整合運用救災資源,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設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統籌、調度國內各搜救單位資源,執行災害事故之人員搜救及緊急救護之運送任務。

內政部消防署執行災害防救業務。
立法說明
基於下列理由,建議將現行運作順遂之「內政部消防署」機關名稱予以保留,以符實際。

一、節省公帑又符合民意

將「內政部消防署」機關名稱修改為其他名稱,則內政部消防署現行所屬的軟硬體財產設備名稱均應配合修改,將花費一筆龐大政府經費,不僅浪費公帑又不符合民意,如能保留現行名稱,則將節省公帑又符合民意。

二、中央與地方消防機關名稱不一致,易造成混淆。

現行各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名稱均統稱為「消防局」並已為大眾熟悉與接受;惟內政部消防署如配合組改而將名稱改為「內政部災害防救暨消防署」,但各縣市政府現設消防局之立法依據係依地方制度法及縣市政府組織規程而定,並沒有義務配合修改為「災害防救暨消防局」,以致同一性質業務機關在中央及地方之名稱未能一致,易造成行政機關及民眾混淆。

三、順遂與國際接軌,符合國際趨勢。

依現行組改規劃,欲將「內政部消防署」改為「內政部災害防救暨消防署」,機關銜名太長,不符國際潮流;綜觀世界相關先進國家,其消防機關名稱亦均簡單清楚明瞭為主,例如美國在聯邦政府稱為消防署、在各州多稱為消防局;英國在中央為社區與地方政府部下設消防署、地方為消防局;日本在中央稱為總務省消防廳、在地方稱為消防廳(局);所以為了順遂我國消防與國際接軌,符合國際趨勢,機關銜名實不宜冗長,故現行「內政部消防署」機關名稱應予保留。

四、不要讓具有悠久歷史的義消情感式微。

「火災預防、災害搶救、緊急救護」係各縣市消防機關現行三大任務,所有警大警專消防科系學生養成教育、各縣市義消弟兄養成訓練均是以這三大任務為主軸,並凝聚成一股強大的消防與義消弟兄革命情感、赴湯蹈火、冒險犯難的消防精神,現行全國義勇消防人員更簡稱為「義消」、「打火兄弟」,有情又有義,即親切又有情感,但如將「內政部消防署」改制為「內政部災害防救署」後,義消如何稱呼著實不易,且恐將具有悠久歷史的義消情感式微化,因此全國各地許多義消弟兄亦建議維持現有名稱,故「內政部消防署」名稱應予保留。
第十六條
內政部災害防救署特種搜救隊及訓練中心、直轄市、縣(市)政府搜救組織處理重大災害搶救等應變事宜。
內政部消防署特種搜救隊及訓練中心、直轄市、縣(市)政府搜救組織處理重大災害搶救應變及訓練事宜。
立法說明
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