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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毓蘭等17人 110/02/26 提案版本
第十四條
各級消防機關人員之管理,列警察官者,適用警察人員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辦理。

各級消防機關人員之遴用,除法定任用資格外,並應具備擬任職務所需專業知能;其遴用標準,由內政部定之。
各級消防機關人員之管理,列警察官者,適用警察人員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辦理。

各級消防機關人員之遴用,除法定任用資格外,並應具備擬任職務所需專業知能;其遴用標準,由內政部定之。

依消防機關組織法規執行消防救災任務之人員,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三十日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者之月退休所得,依附表所列各年度所得替代率認定,不受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相關規定限制。
立法說明
一、增列第三項規定。

二、考量消防人員勤務危險性及辛勞性,顯然高於一般公務人員。爰此,凡於一○七年六月三十日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公布施行前,已退休消防人員之退休所得替代率之上限,應比照國軍人員退伍制度規範,以落實憲法上對公務人員之制度性保障及政府對國人的生活照顧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