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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等18人 114/04/25 提案版本
第十三條
為維護離島居民之生命安全及身體健康,行政院應編列預算,補助在離島開業之醫療機構、護理機構、長期照顧機構及其他醫事機構與該離島地區所缺乏之專科醫師,並訂定特別獎勵及輔導辦法。

六十五歲以上離島地區居民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應自付之保險費,由中央政府編列預算支應。

對於應由離島緊急送往臺灣本島就醫之急、重症病人暨陪同之醫護人員,其往返交通費用,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補助之。

對於有接受長期照顧服務必要之身心障礙者及老人,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編列經費補助。

為維護離島老人尊嚴與健康,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提供老人每二年一次比照公務人員健康檢查項目之體檢,其與老人福利法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當年提供之老人健康檢查之差額,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補助。
為維護離島居民之生命安全及身體健康,行政院應編列預算,補助在離島開業之醫療機構、護理機構、長期照顧機構及其他醫事機構與該離島地區所缺乏之專科醫師,並訂定特別獎勵及輔導辦法。

六十五歲以上或五十五歲以上具原住民身分之離島地區居民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應自付之保險費,由中央政府編列預算支應。

對於應由離島緊急送往臺灣本島就醫之急、重症病人暨陪同之醫護人員,其往返交通費用,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補助之。

對於有接受長期照顧服務必要之身心障礙者及老人,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編列經費補助。
為維護離島老人尊嚴與健康,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提供老人每二年一次比照公務人員健康檢查項目之體檢,其與老人福利法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當年提供之老人健康檢查之差額,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補助。
立法說明
一、至110年,原住民之平均餘命仍落後全體國民近7歲,其經濟條件、醫療衛生及社會福利等方面仍亟待改善。為促進族群實質平等,以符合「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二項」之國家應保障並促進原住民族之衛生醫療和社會福利事業發展,政府應進一步強化相關措施。

二、「原住民基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政府應積極辦理原住民族社會福利事項,並補助無力負擔社會保險之原住民族。

三、故修正本條第二項,增列五十五歲以上具原住民身分之離島地區居民,由中央政府編列預算支應其應自付之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