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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之二
大學院校或其分校、分部設立於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者申請招收大陸地區人民,不受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第四條及教育部審查專科以上學校招收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學招生計畫作業要點第七點第三項招生名額之限制。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依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第四條規定:學校招收大陸地區人民之名額,採外加方式辦理,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得就學校教學資源條件、學生輔導機制、招生成效與優勢、國際及兩岸交流經驗或其他項目核定名額;全國各校外加招生總名額,不得超過本部當學年度核定招生總名額百分之二。學校申請招生名額時,以本部當學年度核定該校相同學制班次招生名額百分之二為原則。學校或其分校、分部設立於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者,得專案申請招收大陸地區人民,不受前條第一項學制及前二項招生名額之限制。
三、惟依教育部審查專科以上學校招收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學招生計畫作業要點第七點第三項表示學校或其分校分部設立於澎湖縣、金門縣或連江縣(以下簡稱離島地區)者,得依本辦法第四條及下列規定,專案申請招收大陸地區人民:公私立大專校院無第二點所定情形者,其申請招生名額,以本部當學年度核定該校相同學制班次招生名額之百分之十為限。
四、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大學院校或其分校、分部設立者得專案申請招收大陸地區人民,並不受招生名額限制。
二、依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第四條規定:學校招收大陸地區人民之名額,採外加方式辦理,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得就學校教學資源條件、學生輔導機制、招生成效與優勢、國際及兩岸交流經驗或其他項目核定名額;全國各校外加招生總名額,不得超過本部當學年度核定招生總名額百分之二。學校申請招生名額時,以本部當學年度核定該校相同學制班次招生名額百分之二為原則。學校或其分校、分部設立於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者,得專案申請招收大陸地區人民,不受前條第一項學制及前二項招生名額之限制。
三、惟依教育部審查專科以上學校招收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學招生計畫作業要點第七點第三項表示學校或其分校分部設立於澎湖縣、金門縣或連江縣(以下簡稱離島地區)者,得依本辦法第四條及下列規定,專案申請招收大陸地區人民:公私立大專校院無第二點所定情形者,其申請招生名額,以本部當學年度核定該校相同學制班次招生名額之百分之十為限。
四、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大學院校或其分校、分部設立者得專案申請招收大陸地區人民,並不受招生名額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