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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雪生等22人 113/07/05 提案版本
第七條之一
為鼓勵離島產業發展,政府主辦之重大建設投資計畫及因應離島地區推動聚落保存計畫,得由大陸地區廠商參與採購。廠商所需機具、技術及操作人力,得自大陸地區輸入。

前項採購及輸入,不受政府採購法第十七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二十九條、第四十條之一及營造業法第六十九條之限制。
民間機構參與政府規劃之離島重大建設投資計畫,准用前二項規定。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礙於離島資源不足,又距鄰近大陸地區之區位優勢,爰為促進政府公共工程效率,大陸地區廠商得參與採購,其所需之機具、技術及操作人力,得自大陸地區輸入。

三、離島重大建設投資計畫及因應離島地區推動聚落保存計畫,如能由大陸地區廠商參與政府投標,將可大幅降低政府財政支出,亦可縮短工程,提升該計畫之效能,促進離島發展。

四、另為促進政府規劃之重大建設投資計畫效能,民間參與該項計畫得准用本次修正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