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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玉珍等16人 112/12/15 提案版本
第五條
縣(市)主管機關應依據縣(市)綜合發展計畫,擬訂四年一期之離島綜合建設實施方案,其內容如下:
縣(市)主管機關應依據縣(市)綜合發展計畫,擬訂四年一期之離島綜合建設實施方案,其內容如下:
一、方案目標及實施範圍。
一、方案目標及實施範圍。
二、實施策略。
二、實施策略。
三、基礎建設。
三、基礎建設。
四、產業建設。
四、產業建設。
五、教育建設。
五、教育建設。
六、文化建設。
六、文化建設。
七、交通建設。
七、交通建設。
八、醫療建設。
八、醫療建設。
九、觀光建設。
九、觀光建設。
十、警政建設。
十、警政建設。 十一、消防建設。
十一、社會福利建設。
、社會福利建設。
十二、天然災害防制及濫葬、濫墾、濫建之改善。
、災害防救、殯葬設施及濫葬行為之改善。
十三、分年實施計畫及執行分工。
、分年實施計畫及執行分工。
十四、分年財務需求及經費來源。
、分年財務需求及經費來源。
十五、其他。
、其他。
立法說明
依現行條文規定,消防建設非為離島綜合建設實施方案所應載明之內容,應予以修正完善。另完善殯葬設施,建構優質殯葬環境亦為現代社會應有之建設實施方案,亦應予以一併列入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