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曜等18人 110/04/30 提案版本
第十五條之二
離島地區如遇緊急或特殊情形時,得於漁船非進行漁業行為時附搭客貨,不受漁業法及船舶法等相關法令規定限制。

前項管制措施,由地方政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制定。
立法說明
離島地區遇緊急或特殊情形時,如海上風浪過大,導致島際間交通船停擺,導致島上民生物資有短缺之虞;或有緊急就醫需求,需以漁船從事搭載客貨,政府秉持著照顧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持人民生活最低需求,故增訂此條文,並解決執法單位之困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