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第十三條
為維護離島居民之生命安全及身體健康,行政院應編列預算,補助在離島開業之醫療機構、護理機構、長期照顧機構及其他醫事機構與該離島地區所缺乏之專科醫師,並訂定特別獎勵及輔導辦法。
六十五歲以上離島地區居民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應自付之保險費,由中央政府編列預算支應。
對於應由離島緊急送往臺灣本島就醫之急、重症病人暨陪同之醫護人員,其往返交通費用,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補助之。
對於有接受長期照顧服務必要之身心障礙者及老人,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編列經費補助。
為維護離島老人尊嚴與健康,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提供老人每二年一次比照公務人員健康檢查項目之體檢,其與老人福利法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當年提供之老人健康檢查之差額,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補助。
六十五歲以上離島地區居民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應自付之保險費,由中央政府編列預算支應。
對於應由離島緊急送往臺灣本島就醫之急、重症病人暨陪同之醫護人員,其往返交通費用,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補助之。
對於有接受長期照顧服務必要之身心障礙者及老人,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編列經費補助。
為維護離島老人尊嚴與健康,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提供老人每二年一次比照公務人員健康檢查項目之體檢,其與老人福利法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當年提供之老人健康檢查之差額,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補助。
為維護離島居民之生命安全及身體健康,行政院應編列預算,補助在離島開業之醫療機構、護理機構、長期照顧機構及其他醫事機構與該離島地區所缺乏之專科醫師,並訂定特別獎勵及輔導辦法。
六十五歲以上離島地區居民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應自付之保險費,由中央政府編列預算支應。
對於應由離島緊急送往臺灣本島就醫之急、重症病人暨陪同之醫護人員,其往返交通費用,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補助之。
對於有接受長期照顧服務必要之身心障礙者及老人,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編列經費補助。
為維護離島老人尊嚴與健康,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提供老人每二年一次比照公務人員健康檢查項目之體檢,其與老人福利法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當年提供之老人健康檢查之差額,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補助。
為增進離島醫療資源與發展,在離島地區之全民健康保險醫療院所,其健保點值應以西醫醫院、西醫基層診所、中醫、牙醫各自之全國平均點值加計之。
六十五歲以上離島地區居民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應自付之保險費,由中央政府編列預算支應。
對於應由離島緊急送往臺灣本島就醫之急、重症病人暨陪同之醫護人員,其往返交通費用,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補助之。
對於有接受長期照顧服務必要之身心障礙者及老人,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編列經費補助。
為維護離島老人尊嚴與健康,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提供老人每二年一次比照公務人員健康檢查項目之體檢,其與老人福利法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當年提供之老人健康檢查之差額,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補助。
為增進離島醫療資源與發展,在離島地區之全民健康保險醫療院所,其健保點值應以西醫醫院、西醫基層診所、中醫、牙醫各自之全國平均點值加計之。
立法說明
長年以來離島醫療資源仍明顯不足,每萬人口醫師數(西醫師、中醫師、牙醫師)仍然遠低於全國平均值。而在全國多為健保合作的醫療院所,健保資源流動就決定醫療資源的分配狀況。離島健保點值計算方式也必然限縮離島醫療資源開展及阻隔醫師進駐意願。為增進離島醫療資源與發展,爰增訂第六項,針對離島地區之健保點值應加計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