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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之一
為促進離島地區居民對外交通便捷,凡與台灣本島間對外交通費用,應由中央政府編列預算補貼,如係補貼票價者,金額不得低於其票價百分之三十。
前項票價補貼辦法,由交通部擬訂,報行政院核定之。
前項票價補貼辦法,由交通部擬訂,報行政院核定之。
為促進離島地區居民對外交通便捷,凡與台灣本島間對外交通費用,應由中央政府編列預算補貼,如係補貼票價者,金額不得低於其票價百分之三十。
離島地區居民年滿六十五歲以上之老人,應享有前項補貼後班船票價之全額免費優惠。
前項票價補貼辦法,由交通部擬訂,報行政院核定之。
離島地區居民年滿六十五歲以上之老人,應享有前項補貼後班船票價之全額免費優惠。
前項票價補貼辦法,由交通部擬訂,報行政院核定之。
立法說明
一、現行離島建設條例第十五條之一規定,為促進離島地區居民對外交通便捷,凡與台灣本島間對外交通費用,應由中央政府編列預算補貼,如係補貼票價者,金額不得低於其票價百分之三十。
二、離島地區因受當地療資源所限,以致無法提供嚴重傷病之醫療照護服務,自離島往返臺灣本島就醫所需實支之班機,班船(不包括直升機, 包機及包船)費用,二分之一由衛生福利部編列預算補助,病患本身負擔二分之一。經統計,離島老人常因就醫不便,拖延治療時間,反耗費更多醫療資源,為提升離島老人就醫率,以及鼓勵離島老人多出門活動,特修正離島建設條例,應補助65歲以上老人全額船票,以完整照顧離島老人應有之福利且完善照顧離島地區老人之立法意旨。
二、離島地區因受當地療資源所限,以致無法提供嚴重傷病之醫療照護服務,自離島往返臺灣本島就醫所需實支之班機,班船(不包括直升機, 包機及包船)費用,二分之一由衛生福利部編列預算補助,病患本身負擔二分之一。經統計,離島老人常因就醫不便,拖延治療時間,反耗費更多醫療資源,為提升離島老人就醫率,以及鼓勵離島老人多出門活動,特修正離島建設條例,應補助65歲以上老人全額船票,以完整照顧離島老人應有之福利且完善照顧離島地區老人之立法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