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秀芳等18人 114/12/05 提案版本
第五十三條之二
涉犯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三十五條第二項、第三十六條第三項及第三十七條之罪,不適用民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項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時效規定;其刑法第八十條追訴權時效自被害人成年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立法說明
兒少性侵問題在臺灣長期以來十分嚴重,一半以上性犯罪被害人是未成年兒少。根據衛福部保護服務司最新統計,2023年共有9,413位性侵害案件被害人,18歲以下高達5,155人,占性侵害被害人總數54.7%,而每100位未成年被害人中,就有近19位(18.8%)是未滿12歲的兒童。尤其兒少性侵有高比率為家內性侵,12歲以下性侵害案件的加害者為家庭成員比率為44%,被害者事發後數年仍需仰賴成年人照顧的情況下,更難使他們自主對外求援。然而在追訴權時效的規定上,我國法律並未考慮兒少性侵被害人的脆弱性,需要更多時間才能理解發生在自己身上的事,因此特增訂本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