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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引誘、容留、招募、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媒介、交付、收受、運送、藏匿前二項被害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交付、收受、運送、藏匿行為之媒介者,亦同。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媒介、交付、收受、運送、藏匿前二項被害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交付、收受、運送、藏匿行為之媒介者,亦同。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引誘、容留、招募、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者,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媒介、交付、收受、運送、藏匿前二項被害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交付、收受、運送、藏匿行為之媒介者,亦同。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媒介、交付、收受、運送、藏匿前二項被害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交付、收受、運送、藏匿行為之媒介者,亦同。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立法說明
據衛福部統計,我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通報被害人數飆升,110年受害者有1,879人、111年2,280人、112年3,354人,甚至113年上半年達1,760人。鑒於兒少性剝削犯罪受害人數急遽增加,為保護兒少身心健康不受侵害,並有效遏止犯罪,爰修正第三十二條加重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者,或為媒介、交付被害人等行為之刑責。
第三十三條
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媒介、交付、收受、運送、藏匿前二項被害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交付、收受、運送、藏匿行為之媒介者,亦同。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媒介、交付、收受、運送、藏匿前二項被害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交付、收受、運送、藏匿行為之媒介者,亦同。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情節嚴重者不得假釋。
媒介、交付、收受、運送、藏匿前二項被害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交付、收受、運送、藏匿行為之媒介者,亦同。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情節嚴重者不得假釋。
媒介、交付、收受、運送、藏匿前二項被害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交付、收受、運送、藏匿行為之媒介者,亦同。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立法說明
狼師、狼教練等案件頻傳,加害者常利用兒少年幼、不諳世事,及對加害者之信任加以強制猥褻、性交等,許多受害兒少因迫於加害者威勢而噤聲,甚至長期受到侵害。爰修正第三十三條加重刑責,嚴懲加害者以遏止兒少性剝削案件一再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