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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之一
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得請領生育給付,其給付標準如下:
一、分娩或早產者,按其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一個月生育給付。
二、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比例增給。
被保險人同時符合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補助條件者,僅得擇一請領。
一、分娩或早產者,按其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一個月生育給付。
二、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比例增給。
被保險人同時符合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補助條件者,僅得擇一請領。
(生育給付請領之標準)
被保險人分娩、早產或流產,得請領生育給付,其給付標準如下:
一、分娩或早產者,按其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一個月生育給付;流產者減半給付。
二、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比例增給。
被保險人同時符合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補助條件者,僅得擇一請領。
被保險人分娩、早產或流產,得請領生育給付,其給付標準如下:
一、分娩或早產者,按其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一個月生育給付;流產者減半給付。
二、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比例增給。
被保險人同時符合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補助條件者,僅得擇一請領。
立法說明
一、對於流產者應予生育給付,既已規定於「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是以本條例未給與流產者生育給付,顯有疏漏,乃建議增列「流產」得適用第二項規定。
二、對於流產者應予生育給付,既已規定於「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是以本法未給與流產者生育給付,顯有疏漏,為充分保障勞工權益,乃有減半給與流產者生育給付之必要。
二、對於流產者應予生育給付,既已規定於「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是以本法未給與流產者生育給付,顯有疏漏,為充分保障勞工權益,乃有減半給與流產者生育給付之必要。
(生育給付請領之標準)
被保險人分娩、早產或流產者,得請領生育給付,其給付標準如下:
一、分娩或早產者,按其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二個月生育給付。
二、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比例增給。
三、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減半發給。
被保險人同時符合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補助條件者,僅得擇一請領。
被保險人分娩、早產或流產者,得請領生育給付,其給付標準如下:
一、分娩或早產者,按其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二個月生育給付。
二、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比例增給。
三、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減半發給。
被保險人同時符合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補助條件者,僅得擇一請領。
立法說明
一、本條參酌相關社會保險中,勞工保險條例以及農民健康保險條例、「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8:「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表」有關生育給付之規定,本法生育給付之請領資格,依被保險人分娩、早產或流產之情形,分別訂定請領生育給付應累積之保險年資。
二、本條將生育給付標準按被保險人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二個月,以彰顯生育津貼鼓勵被保險人生育之精神。
三、按國際勞工公約及外國立法例,皆有補助女性勞工因妊娠、分娩而停止工作所致收入損失之規定。為增進被保險人生育給付權益及母體健康照護之考量,本法之生育給付比照相關社會保險,亦納入被保險人之配偶,其與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者,按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二個月;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減半發給。
四、本法之生育給付比照相關社會保險,但非為本法之被保險人而為被保險人之配偶,其若得依相關社會保險或其他法令領取生育給付或補助者,不予重複給付。
二、本條將生育給付標準按被保險人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二個月,以彰顯生育津貼鼓勵被保險人生育之精神。
三、按國際勞工公約及外國立法例,皆有補助女性勞工因妊娠、分娩而停止工作所致收入損失之規定。為增進被保險人生育給付權益及母體健康照護之考量,本法之生育給付比照相關社會保險,亦納入被保險人之配偶,其與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者,按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二個月;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減半發給。
四、本法之生育給付比照相關社會保險,但非為本法之被保險人而為被保險人之配偶,其若得依相關社會保險或其他法令領取生育給付或補助者,不予重複給付。
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分娩或早產,得請領生育給付,其給付標準如下:
一、分娩或早產者,按其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一個月生育給付。
二、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比例增給。
被保險人及其配偶皆為被保險人者,得按其月投保金額各自請領生育給付,被保險人同時符合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補助條件者,僅得擇一請領。
一、分娩或早產者,按其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一個月生育給付。
二、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比例增給。
被保險人及其配偶皆為被保險人者,得按其月投保金額各自請領生育給付,被保險人同時符合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補助條件者,僅得擇一請領。
立法說明
一、當今社會提倡兩性平等,除分娩以外之教養子女之責任與工作也普遍落在夫妻雙方身上,國保中排除男性請領生育補助費已有違現在家庭之型態,社會保險之給付係以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時之損害填補為原則,而社會保險所保障之生育給付,其目的在本質上皆為減輕被保險人及其配偶因發生生育事故喪失所得,所為之金錢給付,且反觀農保、軍公教之「全國軍公教人員待遇支給要點」均未排除男性請領資格,綜上,該條文應予修正。
二、近年來國內新生兒數屢創新低,僅在去年度創下十一年來的首度回升,且民眾生育第一胎的年齡逐年延後,政府應持續鼓勵民眾生育,才符合當前人口政策方向。
二、近年來國內新生兒數屢創新低,僅在去年度創下十一年來的首度回升,且民眾生育第一胎的年齡逐年延後,政府應持續鼓勵民眾生育,才符合當前人口政策方向。
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得請領生育給付,其給付標準如下:
一、分娩或早產者,按其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二個月生育給付。
二、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比例增給。
被保險人同時符合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補助條件者,僅得擇一請領。
一、分娩或早產者,按其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二個月生育給付。
二、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比例增給。
被保險人同時符合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補助條件者,僅得擇一請領。
立法說明
一、修正第三十二條之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將生育給付由1個月提高至2個月。
二、新修正之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公教人員之生育給付為兩個月;另外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生育給付亦是給付投保金額兩個月。為避免發生差別待遇,國民年金法中有關生育給付,亦應齊一規定為宜。
二、新修正之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公教人員之生育給付為兩個月;另外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生育給付亦是給付投保金額兩個月。為避免發生差別待遇,國民年金法中有關生育給付,亦應齊一規定為宜。
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得請領生育給付,其給付標準如下:
一、分娩或早產者,按其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二個月生育給付。
二、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比例增給。
被保險人同時符合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補助條件者,僅得擇一請領。
一、分娩或早產者,按其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二個月生育給付。
二、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比例增給。
被保險人同時符合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補助條件者,僅得擇一請領。
立法說明
我國目前生育給付存在不公平制度,人民竟因職業別而有不同程度的生育補助。在軍公教勞,生育可獲得政府編列、全額由全民納稅款支應的生育給付,金額為兩個月,國民年金法則僅有一個月的生育給付。為求社會公平正義,故國民年金法亦應一併修正。
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得請領生育給付,其給付標準如下:
一、分娩或早產者,按其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二個月生育給付。
二、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比例增給。
被保險人同時符合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補助條件者,僅得擇一請領。
一、分娩或早產者,按其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二個月生育給付。
二、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比例增給。
被保險人同時符合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補助條件者,僅得擇一請領。
立法說明
有鑑勞保與公保的生育給付都已調高為二個月,基於各項社會保險給付之公平性,國保實有必要比照勞保與公保的生育給付規定,做一致的調整。本席等爰提案修正「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二條之一,將生育給付由一個月調高為二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