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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基準
賴士葆等28人 115/03/13 提案版本
第五十條
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領取保險給付者,除應予追回外,並按其領取之保險給付處以二倍罰鍰。

應負連帶繳納義務之被保險人配偶非有正當理由未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繳納保險費及其利息,經保險人以書面限期命其繳納屆期仍未繳納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前項所稱正當理由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領取保險給付者,除應予追回外,並按其領取之保險給付處以二倍罰鍰。
立法說明
一、社會保險制度之目的,在於保障人民基本經濟安全,而非透過對配偶施以行政罰為催繳手段。現行以配偶未依期限代繳保險費處以罰鍰之方式,易生「懲罰婚姻」之負面觀感。

二、參照司法院釋字第六九四號及第六九六號解釋理由書有關憲法第七條係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實質平等,不得恣意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以及如因婚姻關係之有無而為稅捐負擔之差別待遇,形同對婚姻之懲罰,而有違憲法保障婚姻與家庭制度之本旨之意旨,爰刪除本條第二項裁處罰鍰及第三項正當理由範圍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