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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條之一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本法所定老年年金給付加計金額、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與第四項及第五十三條所定金額,調整為新臺幣三千五百元,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基本保障及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之金額,調整為新臺幣四千七百元;其後每四年調整一次,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公告調整之,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
自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本法所定老年年金給付加計金額、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第三十條第二項第三款第二目及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按月累計金額、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與第四項及第五十三條所定金額,調整為新臺幣六千元,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基本保障及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之金額,調整為新臺幣八千元;其後每二年調整一次,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公告調整之,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
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達百分之三時,應即時公告調整,不受前項二年之限制。
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達百分之三時,應即時公告調整,不受前項二年之限制。
立法說明
一、近年物資成本與通貨膨脹,皆多呈趨高之情形,此已導致現行之國民年金制度與金額,未能提供足夠之生活支援,並達照顧弱勢民眾之效益。爰提案修正提高本條第一項年金金額。
二、另增列第二項,明定倘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達百分之三,隨即調整以因應通貨膨脹之影響。
二、另增列第二項,明定倘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達百分之三,隨即調整以因應通貨膨脹之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