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溫玉霞等17人 112/11/17 提案版本
第十五條
無力一次繳納保險費及利息之被保險人,得向保險人申請分期或延期繳納;其申請條件、審核程序、分期或延期繳納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保險人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發布。

本保險之保險費及其利息,於被保險人及其配偶間,互負連帶繳納之義務,並由保險人於被保險人未依規定繳納時,以書面限期命其配偶繳納。
無力一次繳納保險費及利息之被保險人,得向保險人申請分期或延期繳納;其申請條件、審核程序、分期或延期繳納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保險人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發布。
立法說明
一、刪除第二項,於被保險人及其配偶間,不互連帶繳納之義務。

二、結婚對象若欠繳保險費,一旦結婚,配偶馬上收到繳費加利息通知,如逾期未做即遭罰款,甚至強制執行顯然不合情理。個人欠錢,配偶遭罰。導致夫債妻償或妻債夫償的怪異情形,即使離婚也要被罰,這種只罰配偶不罰欠錢人的立法,顯然不合理,應予刪除。
第五十條
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領取保險給付者,除應予追回外,並按其領取之保險給付處以二倍罰鍰。

應負連帶繳納義務之被保險人配偶非有正當理由未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繳納保險費及其利息,經保險人以書面限期命其繳納屆期仍未繳納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前項所稱正當理由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領取保險給付者,除應予追回外,並按其領取之保險給付處以二倍罰鍰。
立法說明
一、刪除第二項及第三項。

二、配合第十五條修正,被保險人及其配偶間,不互連帶繳納之義務,則無配偶不繳納保險費之處罰。第二項應予刪除。第三項所稱正當理由之範圍,亦無必要,爰亦予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