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第十五條
無力一次繳納保險費及利息之被保險人,得向保險人申請分期或延期繳納;其申請條件、審核程序、分期或延期繳納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保險人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發布。
本保險之保險費及其利息,於被保險人及其配偶間,互負連帶繳納之義務,並由保險人於被保險人未依規定繳納時,以書面限期命其配偶繳納。
本保險之保險費及其利息,於被保險人及其配偶間,互負連帶繳納之義務,並由保險人於被保險人未依規定繳納時,以書面限期命其配偶繳納。
無力一次繳納保險費及利息之被保險人,得向保險人申請分期或延期繳納;其申請條件、審核程序、分期或延期繳納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保險人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發布。
立法說明
一、第二項刪除。
二、本條第二項規定課予配偶間,互負連帶繳納義務之立法並非提升繳納率之合憲且適當之手段,認為本法以婚姻關係作為配偶連帶負保費責任之基礎,與憲法平等原則及婚姻家庭保障之意旨相違背。爰刪除該項規定。
二、本條第二項規定課予配偶間,互負連帶繳納義務之立法並非提升繳納率之合憲且適當之手段,認為本法以婚姻關係作為配偶連帶負保費責任之基礎,與憲法平等原則及婚姻家庭保障之意旨相違背。爰刪除該項規定。
第五十條
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領取保險給付者,除應予追回外,並按其領取之保險給付處以二倍罰鍰。
應負連帶繳納義務之被保險人配偶非有正當理由未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繳納保險費及其利息,經保險人以書面限期命其繳納屆期仍未繳納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前項所稱正當理由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應負連帶繳納義務之被保險人配偶非有正當理由未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繳納保險費及其利息,經保險人以書面限期命其繳納屆期仍未繳納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前項所稱正當理由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領取保險給付者,除應予追回外,並按其領取之保險給付處以二倍罰鍰。
負繳納義務之被保險人,非有正當理由未繳納保險費及其利息,經保險人以書面限期命其繳納屆期仍未繳納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前項所稱正當理由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負繳納義務之被保險人,非有正當理由未繳納保險費及其利息,經保險人以書面限期命其繳納屆期仍未繳納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前項所稱正當理由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一、本條第二項原規定,非有正當理由未履行繳納義務之被保險人之配偶,也可依本法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但對於未繳納保費及利息之被保險人本人,卻並未訂有罰則。故本項條文中關於負連帶繳納義務之配偶未依法繳納之罰則規定一併刪除。
二、修正為針對未繳納保費及利息之被保險人本人課於罰則。
二、修正為針對未繳納保費及利息之被保險人本人課於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