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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仁等18人 114/11/21 提案版本
第七條
符合第二條至第四條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之要件,而於申請取得原住民身分前死亡者,其子女準用第三條及前條之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
符合第二條至第四條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之要件,而於申請取得原住民身分前死亡者,其直系血親卑親屬準用第三條及前條之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
立法說明
一、鑒於原住民身分之認定實務作業衍生諸多於本法施行前就未取得原住民身分已死亡當事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取得原住民身分認定之爭議,基於原住民身分常為政府各種給付行政之資格、條件,惟該法令僅其子女得準用本法之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嚴重限制其他親等卑親屬取得原住民身分之權利。

二、台灣的原住民身分認定制度,是在法律與政策的共同支持下,建立起一套完整且公平的認定體系。它不僅彰顯政府對原住民族文化的尊重,也為族群的權益保障提供了堅實的法律基礎。未來,隨著社會的進步與族群的多元發展,這一制度也將持續調整與完善,確保每一位符合條件的原住民族成員都能獲得應有的尊重與資源。這不僅是對歷史的尊重,更是對未來多元社會的承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