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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法所稱原住民,包括山地原住民及平地原住民,其身分之認定,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
一、山地原住民:臺灣光復前原籍在山地行政區域內,且戶口調查簿登記其本人或直系血親尊親屬屬於原住民者。
二、平地原住民:臺灣光復前原籍在平地行政區域內,且戶口調查簿登記其本人或直系血親尊親屬屬於原住民,並申請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登記為平地原住民有案者。
一、山地原住民:臺灣光復前原籍在山地行政區域內,且戶口調查簿登記其本人或直系血親尊親屬屬於原住民者。
二、平地原住民:臺灣光復前原籍在平地行政區域內,且戶口調查簿登記其本人或直系血親尊親屬屬於原住民,並申請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登記為平地原住民有案者。
本法所稱原住民,包括山地原住民及平地原住民,其身分之認定,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
一、山地原住民:臺灣光復前原籍在山地行政區域內,且戶口調查簿登記其本人或直系血親尊親屬屬於原住民者。
二、平地原住民:臺灣光復前原籍在平地行政區域內,且戶口調查簿登記其本人或直系血親尊親屬屬於原住民者。
一、山地原住民:臺灣光復前原籍在山地行政區域內,且戶口調查簿登記其本人或直系血親尊親屬屬於原住民者。
二、平地原住民:臺灣光復前原籍在平地行政區域內,且戶口調查簿登記其本人或直系血親尊親屬屬於原住民者。
立法說明
一、鑒於平地原住民的身分認定,和山地原住民相比,多一個「申請戶籍地公所登記有案」這個要件,但也只是說平地原住民應該登記。立法意旨是考量原住民與非原住民於平地混居,便利行政機關釐清平地原住民身分而設,並沒有說沒登記就不是原住民。
二、省政府之前在民國45、46、48、52年,雖然有規定受理登記的期間,並表示「逾期概不准再補辦登記手續」,但也沒有說未在期間登記就喪失原住民身分。現行《原住民身分法》對於平地原住民之身分認定規定與山地原住民之認定規定不同,依原住民身分法第二條條文規定,有關平地原住民身分之認定,尚需「並申請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登記為平地原住民有案者。」與山地原住民之認定有別,應刪除前述登記有案之規定。
二、省政府之前在民國45、46、48、52年,雖然有規定受理登記的期間,並表示「逾期概不准再補辦登記手續」,但也沒有說未在期間登記就喪失原住民身分。現行《原住民身分法》對於平地原住民之身分認定規定與山地原住民之認定規定不同,依原住民身分法第二條條文規定,有關平地原住民身分之認定,尚需「並申請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登記為平地原住民有案者。」與山地原住民之認定有別,應刪除前述登記有案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