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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對象
高金素梅等17人 114/10/14 提案版本
第十一條
因戶籍登記錯誤、脫漏或其他原因,誤登記為原住民身分或漏未登記為原住民身分者,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應於知悉後,書面通知當事人為撤銷或更正之登記,或由當事人向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查明,並為撤銷或更正之登記。
(刪除)
立法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原條文所規範之內容,係針對戶籍登記錯誤、脫漏或其他原因,致當事人誤登記為原住民身分或漏未登記為原住民身分時,辦理後續撤銷或更正登記之程序。惟該類情形,現行《戶籍法》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八條之一,業已有明確規定,授權戶政事務所得依查明結果辦理相關更正或撤銷,爰屬戶政業務常規適用事項。為避免法律間重複規範,並維持法制體系之整體一致性,是以建議刪除本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