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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基準
許宇甄等18人 114/11/21 提案版本
第二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政治獻金:指對從事競選活動或其他政治相關活動之個人或團體,無償提供之動產或不動產、不相當對價之給付、債務之免除或其他經濟利益。但黨費、會費或義工之服務,不包括在內。

二、政黨:指依人民團體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備案成立之團體。

三、政治團體:指依人民團體法規定經許可設立之政治團體。

四、人民團體:指依人民團體法規定經許可設立之職業團體、社會團體及政治團體。

五、擬參選人:指於第十二條規定之期間內,已依法完成登記或有意登記參選公職之人員。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政治獻金:指對從事競選、罷免活動或其他政治相關活動之個人或團體,無償提供之動產或不動產、不相當對價之給付、債務之免除或其他經濟利益。但黨費、會費或義工之服務,不包括在內。

二、政黨:指依人民團體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備案成立之團體。

三、政治團體:指依人民團體法規定經許可設立之政治團體。

四、人民團體:指依人民團體法規定經許可設立之職業團體、社會團體及政治團體。

五、擬參選人:指於第十二條規定之期間內,已依法完成登記或有意登記參選公職之人員。
立法說明
一、選舉、罷免是我國憲法賦予人民的參政權,但從事相關活動之經費,現行法規僅規範選舉,對於「其他政治相關活動」卻未有明確定義,罷免等政治活動之募款無法可依、執行機關監察院更無法可管,造成大罷免期間政治人物無法募款,罷團卻能違法募款,在群組中要大家認領費用;罷免領銜人募款疑慮、支出和金流去向不明;罷免團體透過募資平台募資,剩餘金流不明的亂象。

二、為使政治活動之募款有明確規範及管理,故將「罷免」等政治活動納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