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歷程查詢
關於我們
政治獻金法
法律議案
行政院
政治獻金法
其他名稱
:政治捐贈法、政治資金法、政黨財源法、政治資金管理法、政治獻金管理條例、政治捐款法
提案單位:行政院
提案日期:民國 105 年 09 月 23 日
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
瀏覽現行法律
經歷過程
條文比較工具
議案原始資料
政治獻金法
設定比較對象
展開所有立法說明
顯示條文目錄
分句顯示(BETA)
顯示原文
顯示
新增
顯示
新增
及
刪減
選擇章節
第三十六條
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現行版本
查看原始資料
審查報告
105/11/07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查看原始資料
查看此版本資訊
第三十六條
未取得助產人員資格,擅自執行助產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其所使用藥械沒收之。但醫師或於婦產科醫師、助產人員指導下實習之助產科、系、所之學生或取得畢業證書日起五年內之畢業生,不在此限。
(照案通過)
未取得助產人員資格,擅自執行助產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但醫師或於婦產科醫師、助產人員指導下實習之助產科、系、所之學生或取得畢業證書日起五年內之畢業生,不在此限。
設定比較對象:政治獻金法
比較對象
請選擇比較對象 (6)
關聯議案
審查報告|105/11/07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