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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對象
趙天麟等22人 101/10/19 提案版本
林岱樺等27人 101/10/05 提案版本
第十八條
對同一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下列金額:

一、個人:新臺幣十萬元。

二、營利事業:新臺幣一百萬元。

三、人民團體:新臺幣五十萬元。

對不同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合計不得超過下列金額:

一、個人:新臺幣二十萬元。

二、營利事業:新臺幣二百萬元。

三、人民團體:新臺幣一百萬元。

以遺囑為政治獻金之捐贈者,其捐贈總額依第一項第一款、前項第一款規定,並以一次為限;其捐贈總額超過部分,無效。
對同一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下列金額:

一、個人:新臺幣十萬元。

二、營利事業:新臺幣一百萬元。

三、人民團體:新臺幣五十萬元。

對不同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合計不得超過下列金額:

一、個人:新臺幣二十萬元。

二、營利事業:新臺幣二百萬元。

三、人民團體:新臺幣一百萬元。

不同選舉種類應分開計算。

以遺囑為政治獻金之捐贈者,其捐贈總額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一款規定,並以一次為限;其捐贈總額超過部分,無效。
立法說明
一、新增本條文第三項。

二、政治獻金規範每次捐贈人對於擬參選人捐贈上限,惟近年來為節省社會成本,往往合併多種選舉總類於同一時間辦理,捐贈人對於不同選舉種類擬參選人都願意表示支持,目前法規設計將對於捐贈人的支持度做了限制,故針對不同選舉種類擬參選人捐款,捐贈人捐款上限應分別計算。
(對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之限制 )

對同一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下列金額:

一、個人:新臺幣十萬元。

二、營利事業:新臺幣一百萬元。

三、人民團體:新臺幣五十萬元。

對不同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合計不得超過下列金額:

一、個人:以當年度公職人員選舉類別數乘以十萬元為捐贈總額,惟當年度若僅舉辦單項選舉,則當年度個人捐贈總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十萬元。

二、營利事業:新臺幣二百萬元。

三、人民團體:新臺幣一百萬元。

以遺囑為政治獻金之捐贈者,其捐贈總額依第一項第一款、前項第一款規定,並以一次為限;其捐贈總額超過部分,無效。
立法說明
政治獻金為選民支持候選人參選,鼓勵民主政治發展之重要機制,將選舉集中辦理,以減少資源為當前趨勢,惟多項選舉集中辦理後,如2014年的七合一選舉,候選人所能獲得選民支持之資源將因原規定一年政治獻金個人捐助上限二十萬而受到限制,形成多項選舉互相爭奪資源,則大者愈大,基層選舉則將式微,故修改為以當年公職人員選舉類別總數為個人捐贈總額上限,如為七合一選舉,則當年個人捐贈總額不得超過新台幣七十萬元,若當年度僅一項選舉,則維持原訂之新台幣二十萬元額度上限。

此次修法目的在鼓勵個人捐款參與民主政治,故對營利事業及人民團體之捐款上限仍維持原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