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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船舶航行有影響海岸保護或肇致海洋污染之虞者,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航政主管機關調整航道,並公告之。
船舶航行有影響海岸保護或肇致海洋污染之虞者,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航政主管機關調整航道,並由航政機關依法公告之。
立法說明
一、修正本條文後段之文字。
二、考量海岸主管機關,對於「船舶航行有影響海岸保護或肇致海洋污染之虞」情事時,有主動處理解決之職責,如解決方案需以「調整航道」方式為之者,則涉及航政機關職權,為兼顧各該主管機關職權與責任,故修正之。
二、考量海岸主管機關,對於「船舶航行有影響海岸保護或肇致海洋污染之虞」情事時,有主動處理解決之職責,如解決方案需以「調整航道」方式為之者,則涉及航政機關職權,為兼顧各該主管機關職權與責任,故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