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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對象
審查報告 059/01/01 內政委員會
審查報告 059/01/01 內政委員會
廖國棟Sufin‧Siluko等16人 105/03/18 提案版本
第十八條
政府應設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辦理原住民族經濟發展業務及輔導事業機構;其基金來源,由中央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原住民族土地賠償、補償及收益款、相關法令規定之撥款及其他收入等充之。
(照案通過)
政府應設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辦理原住民族經濟發展業務、輔導事業機構、住宅之興辦、租售、建購及修繕業務;其基金來源,由中央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住宅租售及相關業務收益款、原住民族土地賠償、補償及收益款、相關法令規定之撥款及其他收入等充之。
第十九條
原住民得在原住民族地區依法從事下列非營利行為:

一、獵捕野生動物。

二、採集野生植物及菌類。

三、採取礦物、土石。

四、利用水資源。

前項各款,以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為限。
(修正通過)
原住民得在原住民族地區及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公告之海域依法從事下列非營利行為:

一、獵捕野生動物。

二、採集野生植物及菌類。

三、採取礦物、土石。

四、利用水資源。

前項海域應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後公告。
第一項各款,以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為限。
原住民得在原住民族地區及經中央原住民主管機關公告之海域從事下列非營利行為:

一、獵捕野生動物。

二、採集野生植物及菌類。

三、採取礦物、土石。

四、利用水資源。

前項各款,以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為限,其辦法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一、原住民基本法第十九條制定之初,因未考量到以海洋文化為主的阿美族與達悟族,保障範圍僅限於原住民鄉政之行政轄區範圍而未含括部落傳統生活海域,致使以海為生的阿美族人及達悟族人在進行傳統海祭時屢遭海巡署驅離或者取締,迫使延續千百年的漁獵文化面臨滅絕危機。

二、為保障原住民族傳統海洋漁撈文化,增修原住民得在經中央原住民主管機關公告之海域從事非營利行為,其相關辦法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