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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政府與原住民族自治間權限發生爭議時,由總統府召開協商會議決定之。
政府與原住民族自治間權限發生爭議時,由總統召開協商會議決定之。
立法說明
一、依據憲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總統對於院與院間之爭執,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之。
二、是以總統才是行使權利之憲政機關,而總統府是總統的辦公場所,亦是總統的幕僚單位,如果權限發生爭議時,應該是由總統依憲法賦予權限召開會議協商,是以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六條規範由總統府召開協商會議顯與憲法不符。
三、為符合我國憲法規範院際協商係由總統召開之規定,爰提案修正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六條,將由總統府召開協商會議,修正為總統召開協商會議。
二、是以總統才是行使權利之憲政機關,而總統府是總統的辦公場所,亦是總統的幕僚單位,如果權限發生爭議時,應該是由總統依憲法賦予權限召開會議協商,是以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六條規範由總統府召開協商會議顯與憲法不符。
三、為符合我國憲法規範院際協商係由總統召開之規定,爰提案修正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六條,將由總統府召開協商會議,修正為總統召開協商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