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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原住民得在原住民族地區及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公告之海域依法從事下列非營利行為:
一、獵捕野生動物。
二、採集野生植物及菌類。
三、採取礦物、土石。
四、利用水資源。
前項海域應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後公告。
第一項各款,以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為限。
一、獵捕野生動物。
二、採集野生植物及菌類。
三、採取礦物、土石。
四、利用水資源。
前項海域應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後公告。
第一項各款,以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為限。
原住民得在原住民族地區、河川及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公告之海域依法從事下列非營利行為:
一、獵捕野生動物。
二、採集野生植物及菌類。
三、採取礦物、土石、漂流木。
四、利用水資源。
前項海域應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後公告。
第一項各款,以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為限。
一、獵捕野生動物。
二、採集野生植物及菌類。
三、採取礦物、土石、漂流木。
四、利用水資源。
前項海域應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後公告。
第一項各款,以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為限。
立法說明
增訂修正條文第一項及第三款,說明如下:
一、《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條第五款規定:「原住民族土地:係指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及有原住民保留地。」因此,為謀求原住民族追求取得原住民族土地權利之冀望,除公告之海域外,在原住民族保留地之河川,我們可以採取礦物、土石,並能撿用漂流木,除能救援、安置及重建,更秉持「重視原住民文化保存」、「強化原住民生態保育」、「維繫原住民生活傳統」與「善用原住民保留地資源」的原則,修復受損的部落建築。
二、因為我們不能預測未來還會不會有颱風來襲,所以不將問題解決,危險永遠存在。同時,因為風災帶來的漂流木,除在公告海域外,應增列在原住民保留地之河川,未來如果在原住民保留地,則由原住民族人在非營利狀況下,可優先申請撿用,將這些漂流木清走,作為部落聚會所、房屋修繕,以及文化藝術裝置品之用。
一、《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條第五款規定:「原住民族土地:係指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及有原住民保留地。」因此,為謀求原住民族追求取得原住民族土地權利之冀望,除公告之海域外,在原住民族保留地之河川,我們可以採取礦物、土石,並能撿用漂流木,除能救援、安置及重建,更秉持「重視原住民文化保存」、「強化原住民生態保育」、「維繫原住民生活傳統」與「善用原住民保留地資源」的原則,修復受損的部落建築。
二、因為我們不能預測未來還會不會有颱風來襲,所以不將問題解決,危險永遠存在。同時,因為風災帶來的漂流木,除在公告海域外,應增列在原住民保留地之河川,未來如果在原住民保留地,則由原住民族人在非營利狀況下,可優先申請撿用,將這些漂流木清走,作為部落聚會所、房屋修繕,以及文化藝術裝置品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