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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政府應寬列預算並督促公用事業機構,積極改善原住民族地區之交通運輸、郵政、電信、水利、觀光及其他公共工程。
政府為辦理前項業務,視需要得設置原住民族地區建設基金;其基金之運用辦法另定之。
政府為辦理前項業務,視需要得設置原住民族地區建設基金;其基金之運用辦法另定之。
政府應寬列預算並督促公用事業機構,積極改善原住民族地區之交通運輸、郵政、電信、水利、觀光及其他公共工程。
政府編列前項預算,其預算總額不得低於原住民占全國人口之比例。
政府為辦理第一項業務,視需要得設置原住民族地區建設基金;其基金之運用辦法另定之。
政府編列前項預算,其預算總額不得低於原住民占全國人口之比例。
政府為辦理第一項業務,視需要得設置原住民族地區建設基金;其基金之運用辦法另定之。
立法說明
內政部統計資料顯示,2016年1月全國原住民族總人口數為54萬7,035人,約占全國總人口數2,349萬6,068人的2.23%。又依據行政院編纂之中華民國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示,我國今年歲出預算為1兆9,982億元,然統計各部會用於原住民地區之教育、觀光、農田水利、道路及衛生福利等經費總計為250億9,500萬元,僅占104年度中央政府歲出預算總經費的1.25%,經費與人口比例的分配明顯不合理。
為符合憲法對原住民族之保障,爰提案增訂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十五之一條,明訂政府分配於原住民族地區之經費總額,不得低於原住民總人口占全國總人口之比例。
為符合憲法對原住民族之保障,爰提案增訂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十五之一條,明訂政府分配於原住民族地區之經費總額,不得低於原住民總人口占全國總人口之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