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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對象
廖國棟等17人 104/10/23 提案版本
第六條
政府與原住民族自治間權限發生爭議時,由總統府召開協商會議決定之。
政府與原住民族自治間權限發生爭議時,由總統召開協商會議決定之。
立法說明
依據憲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總統對於院與院間之爭執,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之。是以總統才是行使權利之憲政機關,而總統府是總統的辦公場所,亦是總統的幕僚單位,如果權限發生爭議時,應該是由總統依憲法賦予權限召開會議協商,爰將總統府修正為總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