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三讀版本 109/12/25 三讀版本
審查報告 109/11/20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謝衣鳯等17人 109/10/23 提案版本
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等1人 109/11/27 提案版本
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等1人 109/11/27 提案版本
第二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保險對象:指被保險人及其眷屬。

二、眷屬:

(一)被保險人之配偶,且無職業者。

(二)被保險人之直系血親尊親屬,且無職業者。

(三)被保險人二親等內直系血親卑親屬未滿二十歲且無職業,或年滿二十歲無謀生能力或仍在學就讀且無職業者。

三、扣費義務人:指所得稅法所定之扣繳義務人。

四、保險給付支出:指醫療給付費用總額扣除保險對象就醫時依本法應自行負擔費用後之餘額。

五、保險經費:指保險給付支出及應提列或增列之安全準備。

六、就醫輔導:指保險對象有重複就醫、多次就醫或不當醫療利用情形時,針對保險對象進行就醫行為瞭解、適當醫療衛教、就醫安排及協助。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保險對象:指被保險人及其眷屬。

二、眷屬:

 (一)被保險人之配偶,且無職業者。

 (二)被保險人之直系血親尊親屬,且無職業者。

 (三)被保險人二親等內直系血親卑親屬未成年且無職業,或成年無謀生能力或仍在學就讀且無職業者。

三、扣費義務人:指所得稅法所定之扣繳義務人。

四、保險給付支出:指醫療給付費用總額扣除保險對象就醫時依本法應自行負擔費用後之餘額。

五、保險經費:指保險給付支出及應提列或增列之安全準備。

六、就醫輔導:指保險對象有重複就醫、多次就醫或不當醫療利用情形時,針對保險對象進行就醫行為瞭解、適當醫療衛教、就醫安排及協助。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保險對象:指被保險人及其眷屬。

二、眷屬:

(一)被保險人之配偶,且無職業者。

(二)被保險人之直系血親尊親屬,且無職業者。

(三)被保險人二親等內直系血親卑親屬未成年且無職業,或成年無謀生能力或仍在學就讀且無職業者。

三、扣費義務人:指所得稅法所定之扣繳義務人。

四、保險給付支出:指醫療給付費用總額扣除保險對象就醫時依本法應自行負擔費用後之餘額。

五、保險經費:指保險給付支出及應提列或增列之安全準備。

六、就醫輔導:指保險對象有重複就醫、多次就醫或不當醫療利用情形時,針對保險對象進行就醫行為瞭解、適當醫療衛教、就醫安排及協助。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保險對象:指被保險人及其眷屬。

二、眷屬:

(一)被保險人之配偶,且無職業者。

(二)被保險人之直系血親尊親屬,且無職業者。

(三)被保險人二親等內直系血親卑親屬未滿十八歲且無職業,或年滿十八歲無謀生能力或仍在學就讀且無職業者。

三、扣費義務人:指所得稅法所定之扣繳義務人。

四、保險給付支出:指醫療給付費用總額扣除保險對象就醫時依本法應自行負擔費用後之餘額。

五、保險經費:指保險給付支出及應提列或增列之安全準備。

六、就醫輔導:指保險對象有重複就醫、多次就醫或不當醫療利用情形時,針對保險對象進行就醫行為瞭解、適當醫療衛教、就醫安排及協助。
立法說明
配合民法第十二條修正,將成年二十歲修正為十八歲。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保險對象:指被保險人及其眷屬。

二、眷屬:

(一)被保險人之配偶,且無職業者。

(二)被保險人之直系血親尊親屬,且無職業者。

(三)被保險人二親等內直系血親卑親屬未成年且無職業,或成年無謀生能力或仍在學就讀且無職業者。

三、扣費義務人:指所得稅法所定之扣繳義務人。

四、保險給付支出:指醫療給付費用總額扣除保險對象就醫時依本法應自行負擔費用後之餘額。

五、保險經費:指保險給付支出及應提列或增列之安全準備。

六、就醫輔導:指保險對象有重複就醫、多次就醫或不當醫療利用情形時,針對保險對象進行就醫行為瞭解、適當醫療衛教、就醫安排及協助。
立法說明
配合民法成年年齡將下修為十八歲,修正第二款第三目眷屬規定之定義。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保險對象:指被保險人及其眷屬。

二、眷屬:

(一)被保險人之配偶,且無職業者。

(二)被保險人之直系血親尊親屬,且無職業者。

(三)被保險人二親等內直系血親卑親屬未滿十八歲且無職業,或年滿十八歲無謀生能力或仍在學就讀且無職業者。

三、扣費義務人:指所得稅法所定之扣繳義務人。

四、保險給付支出:指醫療給付費用總額扣除保險對象就醫時依本法應自行負擔費用後之餘額。

五、保險經費:指保險給付支出及應提列或增列之安全準備。

六、就醫輔導:指保險對象有重複就醫、多次就醫或不當醫療利用情形時,針對保險對象進行就醫行為瞭解、適當醫療衛教、就醫安排及協助。
立法說明
配合民法成年年齡將下修為十八歲,修正第二款第三目眷屬規定之定義,以達法規範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