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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國棟Sufin‧Siluko等16人
105/12/09 提案版本
第一條
為增進全體國民健康,辦理全民健康保險(以下稱本保險),以提供醫療服務,特制定本法。
本保險為強制性之社會保險,於保險對象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疾病、傷害、生育事故時,依本法規定給與保險給付。
本保險為強制性之社會保險,於保險對象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疾病、傷害、生育事故時,依本法規定給與保險給付。
為增進全體國民健康,辦理全民健康保險(以下稱本保險),以提供醫療服務,特制定本法。
本保險為強制性之社會保險,於保險對象在保險有效期間,預防接種及發生疾病、傷害、生育事故時,依本法規定給與保險給付。
本保險為強制性之社會保險,於保險對象在保險有效期間,預防接種及發生疾病、傷害、生育事故時,依本法規定給與保險給付。
立法說明
一、預防醫學21世紀是疾病預防與健康促進的世紀,人類希望獲得真正的健康,就必需培養正確的預防醫學觀念。健保給付之定期健康檢查,目的在於早期發現早期治療,降低罹患疾病機率及防止疾病惡化。
二、預防接種是健康防疫的第一關,也是最重要的一關! 日前科技日新月異,各種新興疫苗推陳出新,若能施打,實有達「增進全體國民健康」之立法目的,且亦將減少日後健保治療支出費用。
三、爰此,修訂預防接種為健保給付之項目。
二、預防接種是健康防疫的第一關,也是最重要的一關! 日前科技日新月異,各種新興疫苗推陳出新,若能施打,實有達「增進全體國民健康」之立法目的,且亦將減少日後健保治療支出費用。
三、爰此,修訂預防接種為健保給付之項目。
第四十八條
保險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依第四十三條及前條規定自行負擔費用:
一、重大傷病。
二、分娩。
三、山地離島地區之就醫。
前項免自行負擔費用範圍、重大傷病之項目、申請重大傷病證明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一、重大傷病。
二、分娩。
三、山地離島地區之就醫。
前項免自行負擔費用範圍、重大傷病之項目、申請重大傷病證明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保險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依第四十三條及前條規定自行負擔費用:
一、重大傷病。
二、分娩。
三、原住民族。
四、原住民族地區、偏遠及離島地區之就醫。
前項免自行負擔費用範圍、重大傷病之項目、申請重大傷病證明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一、重大傷病。
二、分娩。
三、原住民族。
四、原住民族地區、偏遠及離島地區之就醫。
前項免自行負擔費用範圍、重大傷病之項目、申請重大傷病證明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一、健保部分負擔的減免,主要考慮弱勢及國家公共衛生政策。
二、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規定,國家對原住民族衛生醫療應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爰增列原住民族。
三、山地原住民、平地原住民之劃分雖是憲法所明定,但考量為協助更多弱勢族群別,且平地原住民人數比山地原住民還要多,造成同樣是原住民族的平地原住民就無法享有一樣的福祉,不宜僅限定「山地」,爰修正為原住民族。
四、國家發展委員會定義82個偏鄉,許多皆不是山地或平地的原住民鄉鎮,為照顧更多醫療弱勢地區,增列原住民族地區、偏遠。
二、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規定,國家對原住民族衛生醫療應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爰增列原住民族。
三、山地原住民、平地原住民之劃分雖是憲法所明定,但考量為協助更多弱勢族群別,且平地原住民人數比山地原住民還要多,造成同樣是原住民族的平地原住民就無法享有一樣的福祉,不宜僅限定「山地」,爰修正為原住民族。
四、國家發展委員會定義82個偏鄉,許多皆不是山地或平地的原住民鄉鎮,為照顧更多醫療弱勢地區,增列原住民族地區、偏遠。
保險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依第四十三條及前條規定自行負擔費用:
一、重大傷病。
二、分娩。
三、離島及原住民地區之就醫。
前項免自行負擔費用範圍、重大傷病之項目、申請重大傷病證明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一、重大傷病。
二、分娩。
三、離島及原住民地區之就醫。
前項免自行負擔費用範圍、重大傷病之項目、申請重大傷病證明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一、為顧及山地離島地區醫療資源缺乏,保險對象就醫不便,全民健康保險法於民國88年增訂保險對象於山地離島地區就醫,免予自行負擔費用之規定。
二、依全民健康保險免除所有部分負擔之山地離島地區一覽表,計有48個山地離島地區,包含29個山地鄉(區)及19個離島鄉(區);其中29個山地鄉(區)均屬行政院核定之「原住民地區」。
三、又我國原住民地區共有55個鄉(鎮、市),長期以來資源相對不足,僅其中之29個山地鄉屬全民健康保險免除所有部分負擔之山地離島地區,另如:臺東之長濱鄉及大武鄉;花蓮之豐濱鄉、新城鄉及光復鄉;苗栗之南庄鄉及獅潭鄉……等地,同樣礙於交通不便、人口稀少、幅員廣闊且分散,醫療資源亦相當不足,惟卻不在全民健康保險免除所有部分負擔之地區內,實有不公。
四、為落實全民健康保險法最初之立法意旨,爰酌修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文字,使保險對象於離島及原住民地區就醫時,免予自行負擔費用。
二、依全民健康保險免除所有部分負擔之山地離島地區一覽表,計有48個山地離島地區,包含29個山地鄉(區)及19個離島鄉(區);其中29個山地鄉(區)均屬行政院核定之「原住民地區」。
三、又我國原住民地區共有55個鄉(鎮、市),長期以來資源相對不足,僅其中之29個山地鄉屬全民健康保險免除所有部分負擔之山地離島地區,另如:臺東之長濱鄉及大武鄉;花蓮之豐濱鄉、新城鄉及光復鄉;苗栗之南庄鄉及獅潭鄉……等地,同樣礙於交通不便、人口稀少、幅員廣闊且分散,醫療資源亦相當不足,惟卻不在全民健康保險免除所有部分負擔之地區內,實有不公。
四、為落實全民健康保險法最初之立法意旨,爰酌修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文字,使保險對象於離島及原住民地區就醫時,免予自行負擔費用。
第五十一條
下列項目不列入本保險給付範圍:
一、依其他法令應由各級政府負擔費用之醫療服務項目。
二、預防接種及其他由各級政府負擔費用之醫療服務項目。
三、藥癮治療、美容外科手術、非外傷治療性齒列矯正、預防性手術、人工協助生殖技術、變性手術。
四、成藥、醫師藥師藥劑生指示藥品。
五、指定醫師、特別護士及護理師。
六、血液。但因緊急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必要之輸血,不在此限。
七、人體試驗。
八、日間住院。但精神病照護,不在此限。
九、管灌飲食以外之膳食、病房費差額。
十、病人交通、掛號、證明文件。
十一、義齒、義眼、眼鏡、助聽器、輪椅、拐杖及其他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
十二、其他由保險人擬訂,經健保會審議,報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診療服務及藥物。
一、依其他法令應由各級政府負擔費用之醫療服務項目。
二、預防接種及其他由各級政府負擔費用之醫療服務項目。
三、藥癮治療、美容外科手術、非外傷治療性齒列矯正、預防性手術、人工協助生殖技術、變性手術。
四、成藥、醫師藥師藥劑生指示藥品。
五、指定醫師、特別護士及護理師。
六、血液。但因緊急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必要之輸血,不在此限。
七、人體試驗。
八、日間住院。但精神病照護,不在此限。
九、管灌飲食以外之膳食、病房費差額。
十、病人交通、掛號、證明文件。
十一、義齒、義眼、眼鏡、助聽器、輪椅、拐杖及其他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
十二、其他由保險人擬訂,經健保會審議,報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診療服務及藥物。
下列項目不列入本保險給付範圍:
一、依其他法令應由各級政府負擔費用之醫療服務項目。
二、其他由各級政府負擔費用之醫療服務項目。
三、藥癮治療、美容外科手術、非外傷治療性齒列矯正、預防性手術、人工協助生殖技術、變性手術。
四、成藥、醫師藥師藥劑生指示藥品。
五、指定醫師、特別護士及護理師。
六、血液。但因緊急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必要之輸血,不在此限。
七、人體試驗。
八、日間住院。但精神病照護,不在此限。
九、管灌飲食以外之膳食、病房費差額。
十、病人交通、掛號、證明文件。
十一、義齒、義眼、眼鏡、助聽器、輪椅、拐杖及其他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
十二、其他由保險人擬訂,經健保會審議,報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診療服務及藥物。
一、依其他法令應由各級政府負擔費用之醫療服務項目。
二、其他由各級政府負擔費用之醫療服務項目。
三、藥癮治療、美容外科手術、非外傷治療性齒列矯正、預防性手術、人工協助生殖技術、變性手術。
四、成藥、醫師藥師藥劑生指示藥品。
五、指定醫師、特別護士及護理師。
六、血液。但因緊急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必要之輸血,不在此限。
七、人體試驗。
八、日間住院。但精神病照護,不在此限。
九、管灌飲食以外之膳食、病房費差額。
十、病人交通、掛號、證明文件。
十一、義齒、義眼、眼鏡、助聽器、輪椅、拐杖及其他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
十二、其他由保險人擬訂,經健保會審議,報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診療服務及藥物。
立法說明
一、為提供民眾配合政策以及醫師鼓勵民眾接種之誘因,並提高預防接種作業品質,以符合民眾期待及要求,101年度起衛生福利部補助預防接種診察費,然現行老人及6歲以下兒童接種流感疫苗之注射均有給付診察費,其他自0歲至入學前止嬰幼兒公費疫苗,共18劑之預防接種處置費,卻全無公務預算支應,也未於疫苗基金預算中編列,似有失公允。
二、兒科醫師長期配合政府預防接種政策,卻吸收所有成本及承擔接種不良反應之糾紛風險,不具合理性。承擔預防接種佔最多數之兒科醫師,於診斷上更顯困難與複雜,卻無相對報酬支應,實乃不公之至。
三、爰修正本條第二款,將「預防接種」自全民健保不列入給付範圍中刪除,以全民健保補助疫苗接種診察費,以穩定財源,使各項預防接種政策永續推動。
二、兒科醫師長期配合政府預防接種政策,卻吸收所有成本及承擔接種不良反應之糾紛風險,不具合理性。承擔預防接種佔最多數之兒科醫師,於診斷上更顯困難與複雜,卻無相對報酬支應,實乃不公之至。
三、爰修正本條第二款,將「預防接種」自全民健保不列入給付範圍中刪除,以全民健保補助疫苗接種診察費,以穩定財源,使各項預防接種政策永續推動。
下列項目不列入本保險給付範圍:
一、依其他法令應由各級政府負擔費用之醫療服務項目。
二、其他由各級政府負擔費用之醫療服務項目。
三、美容外科手術、非外傷治療性齒列矯正、預防性手術、人工協助生殖技術、變性手術。
四、成藥、醫師藥師藥劑生指示藥品。
五、指定醫師、特別護士及護理師。
六、血液。但因緊急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必要之輸血,不在此限。
七、人體試驗。
八、日間住院。但精神病照護,不在此限。
九、管灌飲食以外之膳食、病房費差額。
十、病人交通、掛號、證明文件。
十一、義齒、義眼、眼鏡、助聽器、輪椅、拐杖及其他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
十二、其他由保險人擬訂,經健保會審議,報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診療服務及藥物。
一、依其他法令應由各級政府負擔費用之醫療服務項目。
二、其他由各級政府負擔費用之醫療服務項目。
三、美容外科手術、非外傷治療性齒列矯正、預防性手術、人工協助生殖技術、變性手術。
四、成藥、醫師藥師藥劑生指示藥品。
五、指定醫師、特別護士及護理師。
六、血液。但因緊急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必要之輸血,不在此限。
七、人體試驗。
八、日間住院。但精神病照護,不在此限。
九、管灌飲食以外之膳食、病房費差額。
十、病人交通、掛號、證明文件。
十一、義齒、義眼、眼鏡、助聽器、輪椅、拐杖及其他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
十二、其他由保險人擬訂,經健保會審議,報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診療服務及藥物。
立法說明
一、預防接種是健康防疫的第一關,也是最重要的一關!而目前基層院所醫師協助民眾施打H1N1公費流感疫苗,政府支付新台幣100元之診察費,然對於嬰幼兒施打公費相關疫苗時,卻未有相關診察費,嚴重剝削基層院所醫師應有之權益!故應給付接種之審查費!
二、而在日前發生「小燈泡」遺憾之社會事件後,對於藥癮者,政府實應正視之,讓藥癮者接受健保相關醫療措施,以使藥癮者得以矯治回歸社會,降低藥癮者之不確定性。
三、爰此,刪除預防接種及藥癮治療之健保不給付項目,讓前端、治本及預防的具體作法,納入健保體系,以期以提供基層院所醫師合理的報酬,以及有尊嚴的執業環境,讓基層院所醫師服務的熱忱得以持續;並對藥癮者予以合理治療,使其得以矯治而回歸社會。
二、而在日前發生「小燈泡」遺憾之社會事件後,對於藥癮者,政府實應正視之,讓藥癮者接受健保相關醫療措施,以使藥癮者得以矯治回歸社會,降低藥癮者之不確定性。
三、爰此,刪除預防接種及藥癮治療之健保不給付項目,讓前端、治本及預防的具體作法,納入健保體系,以期以提供基層院所醫師合理的報酬,以及有尊嚴的執業環境,讓基層院所醫師服務的熱忱得以持續;並對藥癮者予以合理治療,使其得以矯治而回歸社會。
下列項目不列入本保險給付範圍:
一、依其他法令應由各級政府負擔費用之醫療服務項目。
二、預防接種及其他由各級政府負擔費用之醫療服務項目。
三、藥癮治療、美容外科手術、非外傷治療性齒列矯正、預防性手術、人工協助生殖技術、變性手術。
四、成藥、醫師藥師藥劑生指示藥品。但經保險人公告給付之指示藥品,不在此限。
五、指定醫師、特別護士及護理師。
六、血液。但因緊急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必要之輸血,不在此限。
七、人體試驗。
八、日間住院。但精神病照護,不在此限。
九、管灌飲食以外之膳食、病房費差額。
十、病人交通、掛號、證明文件。
十一、義齒、義眼、眼鏡、助聽器、輪椅、拐杖及其他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
十二、其他由保險人擬訂,經健保會審議,報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診療服務及藥物。
依前項第四款但書規定公告給付之指示藥品品項,保險人應考量下列情形,每兩年至少檢討一次:
一、藥品之療效。
二、民眾用藥需求及經濟負擔。
三、醫師臨床用藥選擇。
四、對本保險財務之影響。
一、依其他法令應由各級政府負擔費用之醫療服務項目。
二、預防接種及其他由各級政府負擔費用之醫療服務項目。
三、藥癮治療、美容外科手術、非外傷治療性齒列矯正、預防性手術、人工協助生殖技術、變性手術。
四、成藥、醫師藥師藥劑生指示藥品。但經保險人公告給付之指示藥品,不在此限。
五、指定醫師、特別護士及護理師。
六、血液。但因緊急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必要之輸血,不在此限。
七、人體試驗。
八、日間住院。但精神病照護,不在此限。
九、管灌飲食以外之膳食、病房費差額。
十、病人交通、掛號、證明文件。
十一、義齒、義眼、眼鏡、助聽器、輪椅、拐杖及其他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
十二、其他由保險人擬訂,經健保會審議,報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診療服務及藥物。
依前項第四款但書規定公告給付之指示藥品品項,保險人應考量下列情形,每兩年至少檢討一次:
一、藥品之療效。
二、民眾用藥需求及經濟負擔。
三、醫師臨床用藥選擇。
四、對本保險財務之影響。
立法說明
一、指示藥品安全性高、價格相對便宜、藥品效果好,其中眾多品項為民眾有經常性使用需求者,由健保給付使更多民眾有機會使用,可達到良好的醫療效益。
二、目前健保給付之922項指示藥品,每年花費約17.1億元,僅占全年健保總額6千多億的0.25%。如為節省此等經費,全面排除指示藥品之給付,反而可能導致更龐大的健保支出:民眾恐因必須自費購買指示藥品而降低用藥意願,使輕症惡化為重症,最後必須耗費更多醫藥資源控制病情;醫師開立處方時亦可能改用價格較高之處方藥,處方藥仍由健保給付,最終未必能收節流之效。綜上,全面排除指示藥品之給付,其影響究為正面或負面,應審慎重為評估。
三、查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本文規定,醫師指示用藥依法不在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原前公、勞保核准使用之指示用藥,經醫師處方暫予支付。即考量民眾用藥連續性及醫師之醫療習慣,原則上維持指示藥品之給付,僅由保險人綜合考量相關面向,動態調整給付範圍。
四、爰參考前開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之精神,修正本法第五十一條第四款規定。依修正後規定,保險人仍得綜合考量藥品療效、民眾用藥需求及經濟負擔、醫師臨床用藥選擇,以及健保財務衝擊等面向,針對特定指示藥品例外公告給付。
五、因國民經濟健康水準、醫藥科技發展、健保財務狀況等客觀條件往往隨時間有所變化,為避免指示藥品給付品項僵化不合時宜,爰增訂第二項,規定保險人應考量相關情形,每兩年就公告品項至少檢討一次,以為必要之調整。
六、保險人進行指示藥品給付品項之檢討與調整時,其程序應公開透明,並給予相關團體參與程序、陳述意見之機會,尤應參酌臨床醫師之專業建議,併予敘明。
二、目前健保給付之922項指示藥品,每年花費約17.1億元,僅占全年健保總額6千多億的0.25%。如為節省此等經費,全面排除指示藥品之給付,反而可能導致更龐大的健保支出:民眾恐因必須自費購買指示藥品而降低用藥意願,使輕症惡化為重症,最後必須耗費更多醫藥資源控制病情;醫師開立處方時亦可能改用價格較高之處方藥,處方藥仍由健保給付,最終未必能收節流之效。綜上,全面排除指示藥品之給付,其影響究為正面或負面,應審慎重為評估。
三、查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本文規定,醫師指示用藥依法不在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原前公、勞保核准使用之指示用藥,經醫師處方暫予支付。即考量民眾用藥連續性及醫師之醫療習慣,原則上維持指示藥品之給付,僅由保險人綜合考量相關面向,動態調整給付範圍。
四、爰參考前開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之精神,修正本法第五十一條第四款規定。依修正後規定,保險人仍得綜合考量藥品療效、民眾用藥需求及經濟負擔、醫師臨床用藥選擇,以及健保財務衝擊等面向,針對特定指示藥品例外公告給付。
五、因國民經濟健康水準、醫藥科技發展、健保財務狀況等客觀條件往往隨時間有所變化,為避免指示藥品給付品項僵化不合時宜,爰增訂第二項,規定保險人應考量相關情形,每兩年就公告品項至少檢討一次,以為必要之調整。
六、保險人進行指示藥品給付品項之檢討與調整時,其程序應公開透明,並給予相關團體參與程序、陳述意見之機會,尤應參酌臨床醫師之專業建議,併予敘明。
第八十條
主管機關為審議保險爭議事項或保險人為辦理各項保險業務,得請保險對象、投保單位、扣費義務人及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供所需之帳冊、簿據、病歷、診療紀錄、醫療費用成本等文件或有關資料,或對其訪查、查詢。保險對象、投保單位、扣費義務人及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不得規避、拒絕、妨礙或作虛偽之證明、報告或陳述。
前項相關資料之範圍、調閱程序與訪查、查詢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相關資料之範圍、調閱程序與訪查、查詢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主管機關為審議保險爭議事項或保險人為辦理各項保險業務,得請保險對象、投保單位、扣費義務人及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供所需之帳冊、簿據、病歷、診療紀錄、醫療費用成本等文件或有關資料,或對其訪查、查詢。保險對象、投保單位、扣費義務人及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不得規避、拒絕、妨礙或作虛偽之證明、報告或陳述。
投保人之病歷或檢查記錄應予流通,任何醫療機構經投保人同意,得隨時調閱投保人在其他醫療機構之病歷或檢查記錄。
第一項相關資料之範圍、調閱程序與訪查、查詢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投保人之病歷或檢查記錄應予流通,任何醫療機構經投保人同意,得隨時調閱投保人在其他醫療機構之病歷或檢查記錄。
第一項相關資料之範圍、調閱程序與訪查、查詢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一、增訂第二項,明定投保人在各醫療機構之病歷或檢查記錄,應予流通,經投保人同意後得隨時調閱,以建立醫療資訊共享制度,避免醫療浪費。
二、原第二項條文予以文字修正。
二、原第二項條文予以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