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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條之一
本保險應設置新藥基金,專款專用,以促進新藥引進,提升被保險人健康福祉。
前項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公益彩券盈餘、菸品健康福利捐。
三、捐贈收入。
四、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五、其他有關收入。
前項第三款之任何形式捐贈收入,不得指定採購。
新藥基金之設立、收支、保管及運用,授權保險人訂定及辦理。
前項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公益彩券盈餘、菸品健康福利捐。
三、捐贈收入。
四、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五、其他有關收入。
前項第三款之任何形式捐贈收入,不得指定採購。
新藥基金之設立、收支、保管及運用,授權保險人訂定及辦理。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現行癌症病人平均需等787天才可以使用新藥,即使健保給付新藥,平均僅三成患者符合給付資格,政府應保障及挹注癌新藥治療資源。年將先從健保總額預算中給付新藥,但衛福部目前僅規畫於今年健保總額中,六十億專款給付癌症新藥,至於新藥基金要如何設置、財源為何,不見具體規劃。為讓基金財源有相關法源規範,讓基金運作獲得保障。爰擬具「全民健康保險法增訂第六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明定健保得另設新藥基金,主要財務由中央政府負擔之,並專款專用,以避免新藥費用回歸健保總額給付,稀釋點值,促進新藥引進,以提升民眾的健康福祉。
二、現行癌症病人平均需等787天才可以使用新藥,即使健保給付新藥,平均僅三成患者符合給付資格,政府應保障及挹注癌新藥治療資源。年將先從健保總額預算中給付新藥,但衛福部目前僅規畫於今年健保總額中,六十億專款給付癌症新藥,至於新藥基金要如何設置、財源為何,不見具體規劃。為讓基金財源有相關法源規範,讓基金運作獲得保障。爰擬具「全民健康保險法增訂第六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明定健保得另設新藥基金,主要財務由中央政府負擔之,並專款專用,以避免新藥費用回歸健保總額給付,稀釋點值,促進新藥引進,以提升民眾的健康福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