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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條之一
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保險人辦理本保險承保或醫療服務之核心資通系統設備或電腦機房之功能正常運作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危害社會安定,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情形致釀成災害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意圖危害社會安定,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情形致釀成災害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近年爆發多個重大個資外洩事件,且是從戶政、健保公部門到民間企業私部門,還傳出連8大情資系統如國安局、軍情局等個資也全遭外洩,甚至在海外遭販賣;另根據警政署統計,去(111)年詐欺案,預期創下10年新高紀錄,消基會指出,很大一部分是來自於個資外洩情事。
三、衛福部健保署辦理全民健康保險承保及醫療服務之核心資通系統,係支持該等核心業務持續運作必要之系統,為提供本保險相關服務之關鍵要素,應確保該核心資通系統及其設施、設備全時期運作不中斷。考量現行對之有不法侵害行為,依刑法竊盜罪、毀棄損壞罪及妨害電腦使用罪等規定處理,對於該不法行為引致重大公共秩序、社會安定時未能加重課責,保護顯有不足。為加強保護本保險承保與醫療服務之核心資通系統及其關鍵設施、設備,維持其功能正常運作,宜區分不同犯罪態樣與危害程度就刑責為層級化處理,以發揮法律嚇阻之有效性。
四、增訂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保險人辦理本保險承保及醫療服務之核心資通系統設備或電腦機房之功能正常運作者,處以刑罰,並定明加重刑責之態樣及未遂犯之處罰。
二、近年爆發多個重大個資外洩事件,且是從戶政、健保公部門到民間企業私部門,還傳出連8大情資系統如國安局、軍情局等個資也全遭外洩,甚至在海外遭販賣;另根據警政署統計,去(111)年詐欺案,預期創下10年新高紀錄,消基會指出,很大一部分是來自於個資外洩情事。
三、衛福部健保署辦理全民健康保險承保及醫療服務之核心資通系統,係支持該等核心業務持續運作必要之系統,為提供本保險相關服務之關鍵要素,應確保該核心資通系統及其設施、設備全時期運作不中斷。考量現行對之有不法侵害行為,依刑法竊盜罪、毀棄損壞罪及妨害電腦使用罪等規定處理,對於該不法行為引致重大公共秩序、社會安定時未能加重課責,保護顯有不足。為加強保護本保險承保與醫療服務之核心資通系統及其關鍵設施、設備,維持其功能正常運作,宜區分不同犯罪態樣與危害程度就刑責為層級化處理,以發揮法律嚇阻之有效性。
四、增訂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保險人辦理本保險承保及醫療服務之核心資通系統設備或電腦機房之功能正常運作者,處以刑罰,並定明加重刑責之態樣及未遂犯之處罰。
第八十條之二
對保險人辦理本保險承保及醫療服務之核心資通系統,以下列方法之一,危害其功能正常運作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輸入其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其電腦或相關設備。
二、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其電腦或相關設備。
三、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其電腦或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
製作專供犯前項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亦同。
意圖危害社會安定,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一、無故輸入其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其電腦或相關設備。
二、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其電腦或相關設備。
三、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其電腦或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
製作專供犯前項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亦同。
意圖危害社會安定,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增訂對保險人辦理本保險承保及醫療服務之核心資通系統,有無故輸入其帳號密碼等妨害使用行為處以刑罰,並定明加重刑責之態樣及未遂犯之處罰。
二、增訂對保險人辦理本保險承保及醫療服務之核心資通系統,有無故輸入其帳號密碼等妨害使用行為處以刑罰,並定明加重刑責之態樣及未遂犯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