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第四十五條之一
本保險給付之藥品及醫療服務,得訂定給付上限。
保險對象得經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醫師認定有醫療上需要時,使用第一項所訂之藥品或醫療服務,並自付其差額。
第一項所訂之藥品及醫療服務之項目,應由藥證或許可證之持有者向保險人申請,經保險人同意後,並同期實施日期,提健保會討論,報主管機關核定公告。
保險對象得經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醫師認定有醫療上需要時,使用第一項所訂之藥品或醫療服務,並自付其差額。
第一項所訂之藥品及醫療服務之項目,應由藥證或許可證之持有者向保險人申請,經保險人同意後,並同期實施日期,提健保會討論,報主管機關核定公告。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有鑑全民健康保險之財務連年短絀,且針對重大傷病及罕見疾病之昂貴藥品及先進醫療技術,如標靶藥物、達文西手術、細胞免疫療法、賀爾蒙治療等,往往因不符「本土經濟效益」而未能收載於健保給付項目,致患者在未有健保給付之情形下,承擔巨大之經濟負擔。
三、另查,現行商業醫療或重大疾病保險保單多數以健保有給付之項目提供醫療保險給付,致病患未能有社會保險及私人保險之機會,而難以先進醫療或藥品治療。
四、為平衡健保財務及醫療需求,新增本條以健保及自費或商業保險共同給付之模式,使病患得以使用先進醫療技術及藥品,俾發揮精準醫療之精神,提升病患康復之機會。
二、有鑑全民健康保險之財務連年短絀,且針對重大傷病及罕見疾病之昂貴藥品及先進醫療技術,如標靶藥物、達文西手術、細胞免疫療法、賀爾蒙治療等,往往因不符「本土經濟效益」而未能收載於健保給付項目,致患者在未有健保給付之情形下,承擔巨大之經濟負擔。
三、另查,現行商業醫療或重大疾病保險保單多數以健保有給付之項目提供醫療保險給付,致病患未能有社會保險及私人保險之機會,而難以先進醫療或藥品治療。
四、為平衡健保財務及醫療需求,新增本條以健保及自費或商業保險共同給付之模式,使病患得以使用先進醫療技術及藥品,俾發揮精準醫療之精神,提升病患康復之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