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毓蘭等20人 110/10/01 提案版本
第四十四條之一
保險人為促進照顧品質、優化感染管控、減輕照顧者負擔,並提升病患福祉與醫病關係,應訂定全責照護制度。

第一項全責照護制度之給付、實施辦法及時程,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有鑑於我國高齡化嚴峻,失能者快速增加,且伴隨家庭結構改變與少子化快速,致使病患之照顧壓力及困境與日俱增。惟現行之自聘看護制度亦存有諸多弊病,諸如費用高昂致使家屬負擔沉重,又醫院對其之醫療訓練與管理均有所限制,致使醫療品質有所疑義,而我國仰仗之外籍移工亦因國際情勢改變致使引進日益困難。另現行家屬或自聘看護,亦存有醫院感染管控困難之虞,如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ARS)與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均存在家屬與自聘看護受感染情形,急需加以改善。是故應參考國際發達國家措施,引進全責照護制度,提供提升病患照顧品質、減輕家屬經濟負擔、優化感染管控等諸多益處,並可有效應對將來我國內外之勞動力缺乏之困境,更可避免照顧病患之巨額花費致使民眾無法負擔之處境。爰新增本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