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第七十一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於診療保險對象後,應交付處方予保險對象,於符合規定之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調劑、檢驗、檢查或處置。
保險對象門診診療之藥品處方及重大檢驗項目,應存放於健保卡內。
保險對象門診診療之藥品處方及重大檢驗項目,應存放於健保卡內。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於診療保險對象後,應交付處方予保險對象,於符合規定之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調劑、檢驗、檢查或處置。
保險對象門診診療之藥品處方及重大檢驗項目,應存放於健保卡內。
慢性病連續處方箋如遺失,在處方期限內,經原開立處方醫師或其指定醫師補發處方,並經藥師調劑者,保險對象不得持原本處方重複領藥。
保險對象門診診療之藥品處方及重大檢驗項目,應存放於健保卡內。
慢性病連續處方箋如遺失,在處方期限內,經原開立處方醫師或其指定醫師補發處方,並經藥師調劑者,保險對象不得持原本處方重複領藥。
立法說明
對於109年下半年全民健康保險每月就約有9千人申報處方箋遺失或毀損之情形,為維護慢性病人就醫權利,以免慢性病人用藥中斷,增訂第三項慢性病連續處方箋如遺失,於處方期限內,原開立處方醫師或其指定醫師得予以補發處方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