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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條
保險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依第四十三條及前條規定自行負擔費用:
一、重大傷病。
二、分娩。
三、山地離島地區之就醫。
前項免自行負擔費用範圍、重大傷病之項目、申請重大傷病證明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一、重大傷病。
二、分娩。
三、山地離島地區之就醫。
前項免自行負擔費用範圍、重大傷病之項目、申請重大傷病證明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保險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依第四十三條及前條規定自行負擔費用:
一、重大傷病。
二、分娩。
三、離島及原住民地區之就醫。
前項免自行負擔費用範圍、重大傷病之項目、申請重大傷病證明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一、重大傷病。
二、分娩。
三、離島及原住民地區之就醫。
前項免自行負擔費用範圍、重大傷病之項目、申請重大傷病證明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一、為顧及山地離島地區醫療資源缺乏,保險對象就醫不便,全民健康保險法於民國88年增訂保險對象於山地離島地區就醫,免予自行負擔費用之規定。
二、依全民健康保險免除所有部分負擔之山地離島地區一覽表,計有48個山地離島地區,包含29個山地鄉(區)及19個離島鄉(區);其中29個山地鄉(區)均屬行政院核定之「原住民地區」。
三、又我國原住民地區共有55個鄉(鎮、市),長期以來資源相對不足,僅其中之29個山地鄉屬全民健康保險免除所有部分負擔之山地離島地區,另如:臺東之長濱鄉及大武鄉;花蓮之豐濱鄉、新城鄉及光復鄉;苗栗之南庄鄉及獅潭鄉……等地,同樣礙於交通不便、人口稀少、幅員廣闊且分散,醫療資源亦相當不足,惟卻不在全民健康保險免除所有部分負擔之地區內,實有不公。
四、為落實全民健康保險法最初之立法意旨,爰酌修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文字,使保險對象於離島及原住民地區就醫時,免予自行負擔費用。
二、依全民健康保險免除所有部分負擔之山地離島地區一覽表,計有48個山地離島地區,包含29個山地鄉(區)及19個離島鄉(區);其中29個山地鄉(區)均屬行政院核定之「原住民地區」。
三、又我國原住民地區共有55個鄉(鎮、市),長期以來資源相對不足,僅其中之29個山地鄉屬全民健康保險免除所有部分負擔之山地離島地區,另如:臺東之長濱鄉及大武鄉;花蓮之豐濱鄉、新城鄉及光復鄉;苗栗之南庄鄉及獅潭鄉……等地,同樣礙於交通不便、人口稀少、幅員廣闊且分散,醫療資源亦相當不足,惟卻不在全民健康保險免除所有部分負擔之地區內,實有不公。
四、為落實全民健康保險法最初之立法意旨,爰酌修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文字,使保險對象於離島及原住民地區就醫時,免予自行負擔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