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易餘等17人 109/04/07 提案版本
第十三條之一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依親居留身分進入臺灣地區並參加本保險者,每季在臺灣地區居住期間未滿四十五日者,應予退保。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依現行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非國民只要「領有居留證明文件」就可以參加健保,既然不是國民要享有健保,有必要要求其在臺灣地區必須有一定期間的居住事實。

三、尤其中國大陸人士以依親居留身分來臺者,若未有進一步申請長期居留及定居之規劃,且未有長期於臺灣地區停留居住之事實,應檢討其投機性使用健保之行為。爰增訂本條將以依親居留身分來臺參加健保者,若每季未實際在臺居住滿45天,則予以退保。

四、前述人士退保後,需再符合本法第九條規定,始得再次參加本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