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第九十五條
保險對象因汽車交通事故,經本保險之保險人提供保險給付後,得向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保險人請求償付該項給付。
保險對象發生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保險事故,本保險之保險人於提供保險給付後,得依下列規定,代位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
一、公共安全事故:向第三人依法規應強制投保之責任保險保險人請求;未足額清償時,向第三人請求。
二、其他重大之交通事故、公害或食品中毒事件:第三人已投保責任保險者,向其保險人請求;未足額清償或未投保者,向第三人請求。
前項所定公共安全事故與重大交通事故、公害及食品中毒事件之最低求償金額、求償範圍、方式及程序等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保險對象發生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保險事故,本保險之保險人於提供保險給付後,得依下列規定,代位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
一、公共安全事故:向第三人依法規應強制投保之責任保險保險人請求;未足額清償時,向第三人請求。
二、其他重大之交通事故、公害或食品中毒事件:第三人已投保責任保險者,向其保險人請求;未足額清償或未投保者,向第三人請求。
前項所定公共安全事故與重大交通事故、公害及食品中毒事件之最低求償金額、求償範圍、方式及程序等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保險對象因汽車交通事故,經本保險之保險人提供保險給付後,得向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保險人請求償付該項給付。
保險對象發生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保險事故,本保險之保險人於提供保險給付後,得依下列規定,代位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
一、公共安全事故:向第三人依法規應強制投保之責任保險保險人請求;未足額清償時,向第三人請求。
二、其他重大之交通事故、公害或食品中毒事件:第三人已投保責任保險者,向其保險人請求;未足額清償或未投保者,向第三人請求。
前項所定公共安全事故與重大交通事故、公害及食品中毒事件之最低求償金額、求償範圍、方式及程序等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依前三項規定求償所得之金額,保險人應分別納入第一項或第二項保險給付年度之各部門醫療給付費用總額,重新核算每點費用,並調整核付各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費用。
保險對象發生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保險事故,本保險之保險人於提供保險給付後,得依下列規定,代位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
一、公共安全事故:向第三人依法規應強制投保之責任保險保險人請求;未足額清償時,向第三人請求。
二、其他重大之交通事故、公害或食品中毒事件:第三人已投保責任保險者,向其保險人請求;未足額清償或未投保者,向第三人請求。
前項所定公共安全事故與重大交通事故、公害及食品中毒事件之最低求償金額、求償範圍、方式及程序等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依前三項規定求償所得之金額,保險人應分別納入第一項或第二項保險給付年度之各部門醫療給付費用總額,重新核算每點費用,並調整核付各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費用。
立法說明
一、健保因汽車交通事故、公共安全事故、其他重大交通事故、公害或中毒事件而提供給付,往往排擠原已相當吃緊的總額預算,造成給付點值進一步稀釋,若健保署代位求償所得之金額可用於挹注當年度之健保總額,當可適度緩解此一現象。惟目前健保署代位求償所得之金額,係歸入安全準備金之內(第七十六條第五款規定參照),而非回歸健保總額,與公平正義原則未盡相符。
二、爰增訂第四項,明定健保署代位求償所得之金額,應分別納入因特殊事故提供給付當年度之各部門醫療給付費用總額,並依納入獲償金額後之醫療給付費用總額及該年度醫療服務總點數,重新核算每點點值,以調整核付各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費用。
二、爰增訂第四項,明定健保署代位求償所得之金額,應分別納入因特殊事故提供給付當年度之各部門醫療給付費用總額,並依納入獲償金額後之醫療給付費用總額及該年度醫療服務總點數,重新核算每點點值,以調整核付各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