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王育敏等16人 107/10/05 提案版本
第四十一條
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由保險人與相關機關、專家學者、被保險人、雇主及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等代表共同擬訂,報主管機關核定發布。

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由保險人與相關機關、專家學者、被保險人、雇主、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等代表共同擬訂,並得邀請藥物提供者及相關專家、病友等團體代表表示意見,報主管機關核定發布。

前二項標準之擬訂,應依被保險人之醫療需求及醫療給付品質為之;其會議內容實錄及代表利益之自我揭露等相關資訊應予公開。於保險人辦理醫療科技評估時,其結果並應於擬訂前公開。

第一項及第二項共同擬訂之程序與代表名額、產生方式、任期、利益之揭露及資訊公開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由保險人與相關機關、專家學者、被保險人、病友、雇主及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等代表共同擬訂,報主管機關核定發布。

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由保險人與相關機關、專家學者、被保險人、病友、雇主、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等代表共同擬訂,並得邀請藥物提供者及相關專家等團體代表表示意見,報主管機關核定發布。

前二項標準之擬訂,應依被保險人之醫療需求及醫療給付品質為之;其會議內容實錄及代表利益之自我揭露等相關資訊應予公開。於保險人辦理醫療科技評估時,其結果並應於擬訂前公開。

第一項及第二項共同擬訂之程序與代表名額、病友代表資格、產生方式、任期、利益之揭露及資訊公開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一、有鑑於我國針對醫療服務及藥物,能否納入健保給付項目,現階段皆由衛生福利部全民健康保險署下設「共同擬定會議」決策。惟依本條規定,共同擬定會議係由醫界代表、學者專家及付費者代表所組成,而對新藥品、新醫材或新醫療技術,有最直接利害關係的病友,卻無法參加相關會議參與決策,難以第一時間表達病友之需求。現階段病友僅能透過健保署建置之「病人意見分享」平台,對新藥、新醫材納入健保之討論,提供意見分享,或向健保署申請於共擬會旁聽並提出意見,然而實務上,共擬會鮮少採納病友之意見,難以保障病友權益。

二、據和信醫院藥學進階教育中心研究顯示,共同擬定會議對新藥納入健保之審核通過率偏低,約有62%的送審新藥可以通過共同擬定會議審查,若只看癌症新藥,則通過率更低,共同擬定會議的通過率僅有42%。而且根據統計,新藥送審到納入健保,平均通過時間需要782天,加上醫院採購等繁複行政程序,平均癌症新藥給付,需3至5年之久,根據健保署說法,係因為共擬會需考量新藥品之經濟效益與總額預算,方能做出納入健保給付之決定,然而因共擬會議中缺乏病友對實際需求表達意見,因此在決策上難以保障病友用藥之權利。

三、爰修正本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將病友納入共擬會之代表,併同修正本條第四項,明訂病友代表之資格由主管機關另行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