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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等6人 106/05/19 提案版本
第四十一條
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由保險人與相關機關、專家學者、被保險人、雇主及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等代表共同擬訂,報主管機關核定發布。

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由保險人與相關機關、專家學者、被保險人、雇主、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等代表共同擬訂,並得邀請藥物提供者及相關專家、病友等團體代表表示意見,報主管機關核定發布。

前二項標準之擬訂,應依被保險人之醫療需求及醫療給付品質為之;其會議內容實錄及代表利益之自我揭露等相關資訊應予公開。於保險人辦理醫療科技評估時,其結果並應於擬訂前公開。

第一項及第二項共同擬訂之程序與代表名額、產生方式、任期、利益之揭露及資訊公開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由保險人與相關機關、專家學者、被保險人、雇主及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等代表共同擬訂,報主管機關核定發布。

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由保險人與相關機關、專家學者、被保險人、雇主、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等代表共同擬訂,並得邀請藥物提供者及相關專家、病友等團體代表表示意見,報主管機關核定發布。

前二項標準之擬訂,應依被保險人之醫療需求及醫療給付品質為之;其會議內容實錄及代表利益之自我揭露等相關資訊應予公開。於保險人辦理醫療科技評估時,其結果並應於擬訂前公開。

第一項及第二項共同擬訂之程序與代表名額、產生方式、任期、利益之揭露及資訊公開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所稱之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應包括住院護理費對應護病比之連動給付。
立法說明
一、增訂第五項。

二、根據科學實證,護病比高低確實影響病人安全,因此先進國家陸續規範合理護病比,有採取立法規範者,但也有像日本採給付連動方式。

三、依日本執行狀況及近年健保署推動相關提升護理品質方案,連動給付確實達到正面效果,健保署亦於105年正式納入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四、然而人力進用係醫療機構長期規劃,醫療機構及基層護理人員均認為此一措施應更具保障性,故明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應包含護理費與護病比連動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