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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者。
二、無正當理由鳴槍者。
三、無正當理由,攜帶用於開啟或破壞門、窗、鎖或其他安全設備之工具者。
四、放置、投擲或發射有殺傷力之物品而有危害他人身體或財物之虞者。
五、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
六、蒙面偽裝或以其他方法驚嚇他人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七、關於製造、運輸、販賣、貯存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險物品之營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或其營業設備及方法,違反法令規定者。
八、製造、運輸、販賣、攜帶或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者。
前項第七款、第八款,其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處或併處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一、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者。
二、無正當理由鳴槍者。
三、無正當理由,攜帶用於開啟或破壞門、窗、鎖或其他安全設備之工具者。
四、放置、投擲或發射有殺傷力之物品而有危害他人身體或財物之虞者。
五、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
六、蒙面偽裝或以其他方法驚嚇他人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七、關於製造、運輸、販賣、貯存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險物品之營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或其營業設備及方法,違反法令規定者。
八、製造、運輸、販賣、攜帶或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者。
前項第七款、第八款,其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處或併處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一、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者。
二、無正當理由鳴槍者。
三、無正當理由,攜帶用於開啟或破壞門、窗、鎖或其他安全設備之工具者。
四、放置、投擲或發射有殺傷力之物品而有危害他人身體或財物之虞者。
五、散佈謠言或不實訊息,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妨害社會秩序者。
六、蒙面偽裝或以其他方法驚嚇他人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七、關於製造、運輸、販賣、貯存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險物品之營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或其營業設備及方法,違反法令規定者。
八、製造、運輸、販賣、攜帶或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者。
前項第七款、第八款,其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處或併處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一、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者。
二、無正當理由鳴槍者。
三、無正當理由,攜帶用於開啟或破壞門、窗、鎖或其他安全設備之工具者。
四、放置、投擲或發射有殺傷力之物品而有危害他人身體或財物之虞者。
五、散佈謠言或不實訊息,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妨害社會秩序者。
六、蒙面偽裝或以其他方法驚嚇他人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七、關於製造、運輸、販賣、貯存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險物品之營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或其營業設備及方法,違反法令規定者。
八、製造、運輸、販賣、攜帶或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者。
前項第七款、第八款,其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處或併處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立法說明
一、近年來社會充斥著謠言與不實訊息,嚴重影響國人社交生活與安寧,尤現在資訊流通快速,網路無遠弗屆,謠言與不實訊息伴隨著如此快速之傳播速度造成偌大影響。
二、然近半年多以來政府致力推動不同領域範疇之修法,試圖強化我國抵禦謠言與不實訊息的法律體制,惟在有限的時間內欲將不實訊息的相關規範修正於不同領域之法律中,謂有侷限,倘無法適用於直接相關法律規範,則僅能回歸社會秩序維護法予以處罰。而現行本條第一項第五款明定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明顯偏低,難收遏阻之效,甚不足以支應警方發動調查所耗費的行政成本。爰此將本條第五款文字酌作修正以明確化;且將罰鍰提高至六萬元且訂定三萬元下限。
二、然近半年多以來政府致力推動不同領域範疇之修法,試圖強化我國抵禦謠言與不實訊息的法律體制,惟在有限的時間內欲將不實訊息的相關規範修正於不同領域之法律中,謂有侷限,倘無法適用於直接相關法律規範,則僅能回歸社會秩序維護法予以處罰。而現行本條第一項第五款明定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明顯偏低,難收遏阻之效,甚不足以支應警方發動調查所耗費的行政成本。爰此將本條第五款文字酌作修正以明確化;且將罰鍰提高至六萬元且訂定三萬元下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