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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對象
邱志偉等19人 107/05/18 提案版本
第六十三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者。

二、無正當理由鳴槍者。

三、無正當理由,攜帶用於開啟或破壞門、窗、鎖或其他安全設備之工具者。

四、放置、投擲或發射有殺傷力之物品而有危害他人身體或財物之虞者。

五、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

六、蒙面偽裝或以其他方法驚嚇他人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七、關於製造、運輸、販賣、貯存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險物品之營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或其營業設備及方法,違反法令規定者。

八、製造、運輸、販賣、攜帶或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者。

前項第七款、第八款,其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處或併處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者。

二、無正當理由鳴槍者。

三、無正當理由,攜帶用於開啟或破壞門、窗、鎖或其他安全設備之工具者。

四、放置、投擲或發射有殺傷力之物品而有危害他人身體或財物之虞者。

五、未經查證於網路散播、傳遞假新聞、假消息或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秩序者。

六、蒙面偽裝或以其他方法驚嚇他人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七、關於製造、運輸、販賣、貯存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險物品之營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或其營業設備及方法,違反法令規定者。

八、製造、運輸、販賣、攜帶或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者。

前項第七款、第八款,其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處或併處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立法說明
一、假新聞(Fake news)是刻意以傳統新聞媒體或社會化媒體的形式傳播錯誤資訊,目的是誤導大眾,以帶來政治或經濟上效益。

二、網路是現今新興媒介,透過網路傳播的假新聞、假消息係屬於謠言的一種,而隨著科技日新月異,網路謠言散佈的速度和影響層面廣大,傳播速度甚至已較真相快速,現今民眾也越來越依賴網路獲得訊息,假新聞、假消息的危害程度更不容小覷,為杜絕假新聞、假消息的肆虐,且有效規範、處罰此一類假新聞、假消息之謠言散播者,建議新增對未經查證於網路散播、傳遞假新聞、假消息或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秩序者,處以相關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