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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泰源等29人 105/11/25 提案版本
第六十四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一、意圖滋事,於公園、車站、輪埠、航空站或其他公共場所,任意聚眾,有妨害公共秩序之虞,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而不解散者。

二、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者。
三、車、船、旅店服務人員或搬運工人或其他接待人員,糾纏旅客或強行攬載者。

四、交通運輸從業人員,於約定報酬後,強索增加,或中途刁難或雖未約定,事後故意訛索,超出慣例者。

五、主持、操縱或參加不良組織有危害社會秩序者。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一、意圖滋事,於公園、車站、輪埠、航空站或其他公共場所,任意聚眾,有妨害公共秩序之虞,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而不解散。

二、車、船、旅店服務人員或搬運工人或其他接待人員,糾纏旅客或強行攬載。

三、交通運輸從業人員,於約定報酬後,強索增加,或中途刁難或雖未約定,事後故意訛索,超出慣例。

四、主持、操縱或參加不良組織有危害社會秩序。

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者,按票券張數,處每張票券價格之一倍至十倍罰鍰。加價出售訂票或取票憑證圖利者,亦同。
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而購買前項票券、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者,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說明
一、本條第二項、第三項新增。並配合刪除原條文第二款。

二、按「黃牛」一詞用以諷刺一群違法集體利用買票哄抬價格的不肖集團,他們在購票時的行徑,往往就如黃牛一般騷動,因而延伸至購票中介人之意。其為有系統的集團,利用重大賽事、演唱會,以人海戰術排隊或癱瘓網路的手法大量購票,再以超出原價格甚高之價錢賣出,牟取暴利。

三、次按許多黃牛票的購買來源不明,不肖業者在販賣時,通常都會在網路上開放競標,或於購票現場、演唱會現場私下兜售。亦有許多黑心業者會備有印刷機,以假亂真的將假票複製的如假包換,藉機再撈一筆黑心錢。

四、如上所述,黃牛並非實際需要票券之人,卻利用眾多運輸、遊樂票券之有限性,牟取暴利。更有甚者,運用不正當之外掛程式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使許多辛勤排隊卻買不到票民眾怨聲載道。

五、是以,為杜絕黃牛炒作票價歪風,爰增訂第二、三項條文,並配合刪除原條文第二款,以不同行為態樣區分,並提高行政罰鍰之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