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等1人 111/04/01 提案版本
第四十一條
各種公職人員競選經費最高金額,除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外,應由選舉委員會於發布選舉公告之日同時公告。

前項競選經費最高金額,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原住民區民代表選舉為以各該選舉區之應選名額除選舉區人口總數百分之七十,乘以基本金額新臺幣三十元所得數額,加上一固定金額之和。

二、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村(里)長選舉為以各該選舉區人口總數百分之七十,乘以基本金額新臺幣二十元所得數額,加上一固定金額之和。
前項所定固定金額,分別定為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新臺幣一千萬元、縣(市)議員新臺幣六百萬元、鄉(鎮、市)民代表、原住民區民代表新臺幣二百萬元、直轄市長新臺幣五千萬元、縣(市)長新臺幣三千萬元、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新臺幣六百萬元、村(里)長新臺幣二十萬元。

競選經費最高金額計算有未滿新臺幣一千元之尾數時,其尾數以新臺幣一千元計算之。

第二項所稱選舉區人口總數,係指投票之月前第六個月之末日該選舉區戶籍統計之人口總數。
各種公職人員競選經費最高金額,除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外,應由選舉委員會於發布選舉公告之日同時公告。

前項競選經費最高金額,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原住民區民代表選舉為以各該選舉區之應選名額除選舉區人口總數百分之七十,乘以基本金額新臺幣三十元所得數額,加上一固定金額之和。

二、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村(里)長選舉為以各該選舉區人口總數百分之七十,乘以基本金額新臺幣二十元所得數額,加上一固定金額之和。
前項所定固定金額,分別定為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新臺幣一千萬元、縣(市)議員新臺幣六百萬元、鄉(鎮、市)民代表、原住民區民代表新臺幣二百萬元、直轄市長新臺幣五千萬元、縣(市)長新臺幣三千萬元、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新臺幣六百萬元、村(里)長新臺幣二十萬元。

競選經費最高金額計算有未滿新臺幣一千元之尾數時,其尾數以新臺幣一千元計算之。

第二項所稱選舉區人口總數,係指投票之月前第六個月之末日該選舉區戶籍統計之人口總數。

政黨辦理各公職候選人提名作業,比照第一項所定各種公職人員競選經費最高金額。
立法說明
一、近年公職選舉政黨內部提名階段中,即傳出有意參選之候選人,為競爭黨內初選花費之經費高達數千萬、甚至有傳聞上億元,然而現行相關法律規定,針對選舉經費之上限僅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最高金額限制,惟其規定僅限於正式公職人員選舉並未涵括政黨內部初選。更進一步來談,由於部分縣市政黨屬性鮮明,常常傳出「黨內初選過關」即「大選過關」說法,因而在政黨內部初選階段,有意角逐提名之候選人於相關宣傳競選之花費皆十分高額,甚有傳出初選花費比正式選舉更高情形,實為選舉怪象,同時亦有違政治透明化、不利民眾判斷與監督。

二、增訂第六項,將政黨內初選之競選活動經費比照現行規定各種公職人員選舉競選經費最高金額。
第一百零四條
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或意圖使被罷免人罷免案通過或否決者,以文字、圖畫、錄音、錄影、演講或他法,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或意圖使被罷免人罷免案通過或否決者,以文字、圖畫、錄音、錄影、演講或他法,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政黨辦理各公職候選人黨內提名,自公告其提名作業之日起,於提名作業期間,準用前項之規定。
立法說明
一、黨內初選中,常看到政黨中意圖使人不當選的案例常常發生,尤其新媒體、假新聞或訊息越來越普及,有心人士可能透過不正義的手段,出線成為候選人,參選正當性受到質疑,同時,假消息與假新聞的源頭,就來自於初選時的大量經費,利用大量經費製造出的假新聞及假消息,謀求初選過關後的政治利益,如此形成一個選舉上的惡性循環,現行法律的不足實有加強規範之必要。

二、增訂第二項,將政黨內部辦理各公職候選人提名作業期間,納入意圖使人不當選之範疇,以避免民主選舉制度遭受破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