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第三十九條之一
海岸巡防機關及消防機關列警察官人員之人事事項,由各該主管機關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
海岸巡防機關及消防機關列警察官人員之人事事項,由各該主管機關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
移民機關執行入出國(境)管理、移民事務及防制人口販運任務之人員(以下稱移民人員),退休與撫卹準用本條例第六章規定,其中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之退休、殉職之撫卹、執行勤務中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致終身照護,及因公受傷失能死亡殉職之慰問金,給付標準應與本條例一致。移民人員準用本條例之事宜,由移民主管機關定之。
移民機關執行入出國(境)管理、移民事務及防制人口販運任務之人員(以下稱移民人員),退休與撫卹準用本條例第六章規定,其中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之退休、殉職之撫卹、執行勤務中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致終身照護,及因公受傷失能死亡殉職之慰問金,給付標準應與本條例一致。移民人員準用本條例之事宜,由移民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一、民國九十六年,內政部移民署成立,將警察機關部分有關移民之業務移歸該署執行,自此移民署即肩負入出境管理、移民事務及防制人口販運任務等執法工作,即非屬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之適用對象,而適用一般公務人員之法規。在失能終身照護與各種慰問金方面,本條例適用人員與一般公務人員差異甚鉅,因執勤致生命、健康之受損,無法比照警察人員接受給付。爰參考「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設置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之用語,規定執行移民任務之人員,就本條例第六章退休及撫卹章準用之。
二、承上,移民人員與本條例性質最相近者,違與執行公務相關者相關事項,可分為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之退休(第三十五條)、殉職撫卹(第三十六條)、執行勤務遭暴力或危害致全(半)失能之終身照護(第三十五條之一),以及因公慰問金(第三十六條之一),爰修正規定此四項給付標準,移民人員應與本條例所規定之警察人員一致,並規定內政部訂定移民人員準用本條例退休與撫卹章之標準。
二、承上,移民人員與本條例性質最相近者,違與執行公務相關者相關事項,可分為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之退休(第三十五條)、殉職撫卹(第三十六條)、執行勤務遭暴力或危害致全(半)失能之終身照護(第三十五條之一),以及因公慰問金(第三十六條之一),爰修正規定此四項給付標準,移民人員應與本條例所規定之警察人員一致,並規定內政部訂定移民人員準用本條例退休與撫卹章之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