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等4人 101/12/21 提案版本
第三十六條之一
警察人員因公受傷、殘廢、死亡或殉職者,應從優發給慰問金;全殘廢者,比照殉職之標準。其在執行勤務中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殘廢、死亡或殉職者之慰問金不得低於公務人員因公傷殘死亡發給慰問金之二倍。

前項因公範圍與慰問金發給對象、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警察人員在執行勤務中,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殘廢、半殘廢或在執行勤務中殉職者,其子女應給與教養至成年。如已成年仍在學者,繼續教養至大學畢業為止。

警察人員在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前項情形者,其子女自修正施行之日起,給與教養。

前二項之教養對象、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警察人員因公受傷、殘廢、死亡或殉職者,應從優發給慰問金;全殘廢者,比照殉職之標準。其在執行勤務中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殘廢、死亡或殉職者之慰問金不得低於公務人員因公傷殘死亡發給慰問金之二倍。

前因公範圍與慰問金發給對象、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警察人員在執行勤務中,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殘廢、半殘廢或在執行勤務中殉職者,其子女應給與教養至成年。如已成年仍在學者,繼續教養至大學畢業為止。

警察人員在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前項情形者,其子女自修正施行之日起,給與教養。

前二項之教養對象、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退休警察人員及其遺族按月支領月退金(或月撫慰金)在新臺幣二萬元以下者;因公受傷殘廢者、因公死亡者之遺族,得發給年節慰問金,其支給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定之。
立法說明
一、增列第六項。

二、現行由行政院每年訂定之「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及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為退休已領取月退休金者比照現職人員領取工作獎金性質之慰問金並不合理。對照退休勞工,年終慰問金正當性受質疑。

三、依行政院院長陳在立法院宣示未來年終慰問金發放原則,將發放門檻訂為月退休金2萬元以下。

四、因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受傷殘廢者,也納入年節慰問金發放對象。

五、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及現行警察人員因公受傷殘死亡殉職慰問金發給辦法,包括消防機關人員亦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