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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七條
地方政府及鄉、鎮、縣轄市公所為實施都市計畫所需經費,應以左列各款籌措之:
一、編列年度預算。
二、工程受益費之收入。
三、土地增值稅部分收入之提撥。
四、私人團體之捐獻。
五、中央或縣政府之補助。
六、其他辦理都市計畫事業之盈餘。
七、都市建設捐之收入。
都市建設捐之徵收,另以法律定之。
一、編列年度預算。
二、工程受益費之收入。
三、土地增值稅部分收入之提撥。
四、私人團體之捐獻。
五、中央或縣政府之補助。
六、其他辦理都市計畫事業之盈餘。
七、都市建設捐之收入。
都市建設捐之徵收,另以法律定之。
地方政府及鄉、鎮、縣轄市公所為實施都市計畫所需經費,應以下列各款籌措之:
一、編列年度預算。
二、工程受益費之收入。
三、土地增值稅部分收入之提撥。
四、私人團體之捐獻。
五、中央或縣政府之補助。
六、其他辦理都市計畫事業之盈餘。
七、都市建設捐之收入。
八、特定區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內政部、中央相關部會及地方政府擬訂特定區地方建設辦法,報請行政院核定。
都市建設捐之徵收,另以法律定之。
一、編列年度預算。
二、工程受益費之收入。
三、土地增值稅部分收入之提撥。
四、私人團體之捐獻。
五、中央或縣政府之補助。
六、其他辦理都市計畫事業之盈餘。
七、都市建設捐之收入。
八、特定區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內政部、中央相關部會及地方政府擬訂特定區地方建設辦法,報請行政院核定。
都市建設捐之徵收,另以法律定之。
立法說明
新增第八款,鑒於中國大陸批准設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以至於正式掛牌運作,前後不過兩個月。而台灣目前討論的自由經濟示範區,不過亦為「特定區」的概念之一,延宕至今特別條例仍未定案,此外是否需要專法規範尚有討論空間。如以時效性為考量,則以現存之都市計劃法輔以中央與地方政府核定之特定區地方建設辦法,亦為可行方案。爰此,提案修正第七十七條,特定區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內政部、中央相關部會及地方政府擬訂特定區地方建設辦法,報請行政院核定。此外,亦可作為地方政府為實施都市計畫所需經費籌措之管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