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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條之三
都市計畫明列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於經第一次公告發布實施後逾二十五年或於都市舊社區具一定面積以上獨立、封閉易洪汛淹水管制逾二十五年迄未開發者,中央和地方主管機關應專案檢討增列市地重劃開發選項和遵照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安置合法原住戶,及同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規定徵詢私有土地所有權人若無優先自行辦理意願,始由政府辦理。
前項土地所有權人申請重劃會成立前,地方主管機關應比照都市更新條例受理申請自辦更新會模式,先准許成立重劃會籌備會辦理細部計畫或細部計畫併主要計畫擬定或變更程序,及重劃計畫書擬定送審程序,其相關工作費用准認列土地開發總費用計算。
前項土地所有權人申請重劃會成立前,地方主管機關應比照都市更新條例受理申請自辦更新會模式,先准許成立重劃會籌備會辦理細部計畫或細部計畫併主要計畫擬定或變更程序,及重劃計畫書擬定送審程序,其相關工作費用准認列土地開發總費用計算。
立法說明
一、此條文增訂。
二、都市計畫實施進度以「五年為一期,最長不得超過25年」、「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以擬訂計畫之機關每五年至少應通盤檢討一次」為都市計畫法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二十六條所明定。
三、都市計畫經第一次公告發佈實施逾25年迄未開發者,已逾法定最長不得超過25年之期限,足証原計畫之開發方式和每五年一次例行性通盤檢討完全無效或完全不可行,故有另為增訂法條以彌補原規定不足的必要性。
四、台北市社子島和內湖同於民國50年代列為易洪汛淹水管制區,嗣行政院將內湖和林口指定為特定區並設專責機關統等規劃開發事宜,又於完成綜合規畫整體開發可行性計劃後撤銷,惟其已足供規範各權責機關推動後續工作之指針,至得順利發展達成今日內湖、林口等欣欣向榮的傲人景象,而台中市各期重劃區亦是由民間扮演綜合規畫整體開發權責機關之角色和功能,以整體推動相關工作始有今日傲人成果。反觀台北市社子島就缺這一大塊,至歷經40餘年後,尚在各權責單位間互踢皮球,公文旅行引爆民怨莫此為甚。
五、政府為擴大內需、增加人民就業機會,積極推動BOT案,而台中市更進一步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鼓勵民間自提重劃案的成效得以通案更是有目共睹,故參酌增修如提案條文,以供台北市社子島或其他縣市相關案件適用之依據。
二、都市計畫實施進度以「五年為一期,最長不得超過25年」、「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以擬訂計畫之機關每五年至少應通盤檢討一次」為都市計畫法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二十六條所明定。
三、都市計畫經第一次公告發佈實施逾25年迄未開發者,已逾法定最長不得超過25年之期限,足証原計畫之開發方式和每五年一次例行性通盤檢討完全無效或完全不可行,故有另為增訂法條以彌補原規定不足的必要性。
四、台北市社子島和內湖同於民國50年代列為易洪汛淹水管制區,嗣行政院將內湖和林口指定為特定區並設專責機關統等規劃開發事宜,又於完成綜合規畫整體開發可行性計劃後撤銷,惟其已足供規範各權責機關推動後續工作之指針,至得順利發展達成今日內湖、林口等欣欣向榮的傲人景象,而台中市各期重劃區亦是由民間扮演綜合規畫整體開發權責機關之角色和功能,以整體推動相關工作始有今日傲人成果。反觀台北市社子島就缺這一大塊,至歷經40餘年後,尚在各權責單位間互踢皮球,公文旅行引爆民怨莫此為甚。
五、政府為擴大內需、增加人民就業機會,積極推動BOT案,而台中市更進一步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鼓勵民間自提重劃案的成效得以通案更是有目共睹,故參酌增修如提案條文,以供台北市社子島或其他縣市相關案件適用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