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陳雪生等18人 102/10/18 提案版本
第二十八條之一
為促進金門馬祖地區之建築師公會發展,規定如下:

一、建築師領得開業證書後,得加入金門馬祖地區之建築師公會,不受前條第四項規定之限制;非加入該管金門馬祖地區之建築師公會,不得於金門馬祖地區執行業務。但在該管金門馬祖地區之建築師公會未成立前,不在此限。

二、領有金門馬祖地區開業證書之建築師,得加入臺灣本島之直轄市、縣(市)公會,並以一個為限。
為促進金門馬祖地區之建築師公會發展,規定如下:

一、建築師領得開業證書後,得加入金門馬祖地區之建築師公會,不受前條第四項規定之限制;非加入該管金門馬祖地區之建築師公會,不得於金門馬祖地區執行業務。但在該管金門馬祖地區之建築師公會未成立前,不在此限。

二、領有金門馬祖地區開業證書之建築師,得加入臺灣本島之直轄市、縣(市)公會,並以一個為限。

原福建省建築師公會應變更組織為金門馬祖地區之建築師公會,並以會所所在地之當地政府為主管機關。
立法說明
一、新增第二項。

二、離島金門馬祖地區地理交通、經濟規模與執業環境現況等遠不及台灣本島;建築師若優先選擇於金門馬祖地區登記開業,其生存將極為困難。現有於金門縣登記開業建築師僅四人,連江縣則無,足以為證。

三、現因金門馬祖地區登記開業之建築師人數不足難以成立新的公會;若未修法則將肇致本條條文第一項之金門馬祖區執業之建築師,沒有可以歸籍公會之困境並且影響其執業權益。

四、原福建省建築師公會即以金門馬祖地區為其轄區,基於歷史特殊性及實體未改變,應輔導當地既有之建築師公會轉型,逕予變更組織為金門馬祖地區建築師公會。
第三十一條之一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一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設立之中華民國建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應自該修正施行之日起二年內,依本法規定變更組織為全國建築師公會;原已設立之臺灣省建築師公會所屬各縣(市)辦事處,得於三年內調整、變更組織或併入各直轄市、縣(市)建築師公會;其所屬直轄市聯絡處得調整、變更組織或併入各該直轄市建築師公會。

因前項調整或變更組織而財產移轉,適用下列規定:

一、所書立之各項契據憑證,免徵印花稅。

二、其移轉之有價證券,免徵證券交易稅。

三、其移轉貨物或勞務,非屬營業稅之課徵範圍。

四、其不動產移轉,免徵契稅及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土地於再移轉時,以前項調整或變更組織前該土地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一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設立之中華民國建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應自該修正施行之日起二年內,依本法規定變更組織為全國建築師公會;原已設立之臺灣省建築師公會所屬各縣(市)辦事處,得於三年內調整、變更組織或併入各直轄市、縣(市)建築師公會;其所屬直轄市聯絡處得調整、變更組織或併入各該直轄市建築師公會。

因第二十八條之一第二項及前項調整或變更組織而財產移轉,適用下列規定:

一、所書立之各項契據憑證,免徵印花稅。

二、其移轉之有價證券,免徵證券交易稅。

三、其移轉貨物或勞務,非屬營業稅之課徵範圍。

四、其不動產移轉,免徵契稅及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土地於再移轉時,以前項調整或變更組織前該土地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立法說明
一、為配合修正新增第二十八條之一第二項之措施。

二、原福建省建築師公會變更組織為金門馬祖地區之建築師公會,係屬地方制度法之實施與地方自治之實際調整或變更組織性質,尚無租稅之課徵問題,爰明定免徵相關租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