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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對象
林岱樺等17人 113/12/06 提案版本
第五十四條
起造人自領得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之日起,應於六個月內開工;並應於開工前,會同承造人及監造人將開工日期,連同姓名或名稱、住址、證書字號及承造人施工計畫書,申請該管主管建築機關備查。

起造人因故不能於前項期限內開工時,應敘明原因,申請展期一次,期限為三個月。未依規定申請展期,或已逾展期期限仍未開工者,其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自規定得展期之期限屆滿之日起,失其效力。

第一項施工計畫書應包括之內容,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
起造人自領得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之日起,應於一年內開工;並應於開工前,會同承造人及監造人將開工日期,連同姓名或名稱、住址、證書字號及承造人施工計畫書,申請該管主管建築機關備查。如建築基地上有建物辦理拆除,申報開工免受建物拆除完成限制。
起造人因故不能於前項期限內開工時,應敘明原因,申請展期一次,期限為三個月,如涉及都市更新或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申請案,期限為六個月。未依規定申請展期,或已逾展期期限仍未開工者,其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自規定得展期之期限屆滿之日起,失其效力。

第一項施工計畫書應包括之內容,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
立法說明
一、因後疫情時代因人力結構性斷層,以及少子化等各種因素影響,各行各業缺工情形嚴重,屬於人力高密度的營造產業,人力短缺更是嚴峻,要在6個月內找到營造廠、專任工程人員、工地主任等來申報開工與施工,已成為一個難題。

二、此外各縣市政府(如高雄、屏東、台南等),多以建築基地上建物拆除完工,作為解除法定空地套繪,來申請建築執照開工之條件,考量建築基地上原有建築物,因都市更新或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拆除重建案日益增多,拆除建物樓層高且有地下室,或特殊建物或雜項工作物,拆除工程複雜及困難度高,工安意外層出不窮。為維護拆除工程安全,建議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申報開工,應與基地上原有建築物拆除執照期限脫鉤,分別管制施工期限,並以建築工程期限作為管制方式。

三、綜上,建議修正建築法第五十四條有關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申報開工之期限,原6個月延長為1年,如有涉及都市更新或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等複雜建物拆除,得延長6個月,且免受拆除工程是否完成來限制,以維護拆除施工作業安全。